关于转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0-12-16 16:38   访问量: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以下简称《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全面落实《细则》精神和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参照《细则》要求,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履行相应法定程序,规范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级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市级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进行审核,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有关部门会商市级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汇总编制市级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并按照《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于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二)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有关要求,对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审查的决策材料进行审核,对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或者未做到充分论证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

(三)记录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意见及决定,对不同意见予以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中明确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方案起草、备案报送、实施监督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拟定决策草案,全面梳理与决策有关的法律方面规定,做好决策草案合法性问题研究论证事宜。

(二)按照《细则》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对符合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会。

(三)市级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双重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分别由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和市司法局履行。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应按照《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做好合法性初审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草拟的重大行政决策经本单位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报送市政府。报送市政府前,应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报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决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说明;2.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及经验做法;3.公众和有关单位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廉洁性审查意见、集体讨论意见等论证相关材料;4.论证、协调分歧等有关情况;5.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根据《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做好廉洁性审查。

四、提请市政府审议市级重大行政决策时,应提交《细则》第三十六条所要求的决策方案草案、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材料、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

五、市司法局协助、配合做好市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对市级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期限、内容等应符合《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等要求。

六、市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并由市政府办公室依照《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公开。

七、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决策后评估,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按照《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好后评估工作。

八、重大行政决策施行网上运行,各单位应当按照《细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规范做好相关信息网上填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九、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决策实施单位以及参与决策过程的专家、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及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

十三条规定追究责任。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

           昆山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917日

附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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