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昆山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0-11-13 10:49   访问量: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全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行为,压实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提升成品住房品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昆山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1.落实上级部署,成品住房建设规模逐步加大。十三五期间,江苏省提出了推广成品住房的指标要求。近年来,我市对部分区镇出让地块提出了成品住房建设要求,另有部分大型房产企业主动建设成品住房。成品住房普及率逐步提升。

2.缺乏管理标准,成品住房矛盾纠纷明显上升。目前,成品住房缺乏明确的建设、验收、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特别是在当前商品房限价的形势下,因装修品质问题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85日,苏州市信访工作联席办专门印发了关于防范化解装修商品房矛盾纠纷的建议函,建议各地要高度重视,研究防范化解措施。

综上,制定相关政策以规范我市的成品住房管理势在必行。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对成品住房建设的基本规定、样板房制度、验收管理、保修及质量投诉、参建单位责任、政府监管六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1.成品住房建设基本规定。成品住房是指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固定面的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应在销售现场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样板房建设应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鼓励有条件单位在可售房源内设置样板房;样板房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市发改委、住建局和属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验用功能的住房。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应积极推行标准化、模块化、集成化和干法施工的装配化装修方式。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应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完成前报送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并一次性办理房屋主体和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施工或管理。建设单位的广告宣传资料应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注明所购房屋性质为成品住房,并提供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可采用1-2种装修材料或成品设备备选。不得为规避监管引导业主与第三方装修单位单独签订装修协议。

2.实行交付标准样板房制度。建设单位在新建成品住房首次申报价格备案前收合格的样板房,作为成品住房价格、销售、验收和交房的重要参照标准和依据,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向购房人展示样板房,并在样板房内公示成品住房的相关建设信息。装饰装修批量施工前,还应在各标段可售房源内设置典型户型样板房。

3.严格成品住房工程验收管理。成品住房装饰装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进行交接验收。竣工验收执行分户验收相关规定,实行一房一验。建设单位应组织工地开放活动,征询购房业主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

4.规范成品住房保修及质量投诉处理。建设单位是成品住房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成品住房工程质量责任及售后服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职责。成品住房交付时,建设单位除向住户提供两书外,还应提供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及装修水电等管线示意图。

5.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主体。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成品住房工程质量负总责,专业施工的分包单位承担分包责任。监理单位配备与装修工程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编制并实施专项监理细则。

6.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镇建管部门加强对成品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检查、检测等工作。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在成品住房主体和装饰工程的施工图均通过审查后,方可一并发放。质监机构应加大对装修工程质量的检查力度。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应报价格部门备案,作为住宅价格备案的参考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对广告、装修材料等进行监管。对于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不积极协调处理成品住房质量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降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2020121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