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部分修改政策问答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12-21 16:10   访问量:

1.对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比例有何变化?

答:对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个人缴费的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府全额代缴本市最低档次标准个人缴费。

2.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实行统一标准后,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基础养老金实行统一标准,并对6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适当倾斜增发基础养老金。

从2021年12月1日起,将我市基础养老金细分为基础养老金和高龄增发两部分,参保人员养老待遇标准不变。

3.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达到高一年龄段的,什么时候可以享受高一年龄段的养老金待遇?

答: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6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到达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享受。

4.2016年1月1日已满60周岁但迁入我市户籍不满10周年的参保人员,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答:2016年1月1日前已满60周岁但因迁入我市户籍不满10周年而只享受原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参保人员,从2021年12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5.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有何规定?

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我市自2021年12月1日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同时坚持“老人老办法”,即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原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6.此次政策修改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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