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21〕1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21〕1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