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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622/2021-00124
综合政务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1-09-19
市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昆政发〔2021〕33号
有效

市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 2021-09-19 23:22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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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以及苏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昆山市人民政府将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本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昆山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已经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终结。

二、昆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2021年10月1日起,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2021年10月1日起,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告示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为: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B栋5楼昆山市司法局。向昆山市人民政府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邮寄至该地址并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咨询联系电话:0512-57507615。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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