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

kssrmzfbgs/2021-00157
工业、交通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0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鼓励发展绿色城市货运配送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发〔2021〕143号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鼓励发展绿色城市货运配送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1-12-20 15:18 访问量:
【字体: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鼓励发展绿色城市货运配送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鼓励发展绿色城市

货运配送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和新能源汽车发展国家战略的决策部署,更好的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9〕1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城市货运配送的新要求和新期盼,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整合各方物流资源,推动城市货运配送绿色高效发展,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破解物流“最后一公里”难题,促进物流降本增效,为昆山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试点走在前列提供运输服务保障。

二、发展目标

以“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协调推进、重点突破”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城市配送企业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营造规范和发展城市货运配送的良好环境。聚焦突出问题,着力破解制约城市货运配送发展的瓶颈和障碍,协调推进城市配送企业绿色、规范、高效运行。加快培育一批运行高效、服务规范的绿色配送示范企业,大力发展新能源城配车辆。强化示范企业监管,示范企业车辆100%安装定位和视频监控,接入行业监测平台,实现全程可视化监管。中环城区内分批设置不低于100个城配车辆专用停车泊位,缓解配送车辆停车难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培育和规范市场主体

积极培育一批绿色城市配送示范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配送企业绿色化、规模化、网络化和品牌化发展。制定示范企业认定标准、评定流程并开展实施。加强对已评定示范企业考核管理,规范企业运营行为。积极推进城配车辆标准化、绿色化,统一示范企业车辆标识,提升城配行业整体形象。引导农贸市场、商超、商业综合体、家电建材市场、城市供销等领域加强与示范企业合作,优先选取合规新能源配送车辆开展城市配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货车商业运营,探索融资租赁等创新运营模式。

(二)优化城市配送通行政策

加快研究制定城市配送通行政策。从功能上梳理城市主要物流通道,分级分类加强对城区货运配送车辆的通行管控。进一步放宽新能源配送车辆通行时间、通行区域限制。示范企业所属新能源城配车辆(封闭式货车、箱式货车)早晚高峰7:00—9:00、16:30—18:30禁止在人民路、亭林路、中山路、前进路(中山路—青阳路)等市区主干道通行,其余时段可凭机动车禁区通行证在规定区域通行。

(三)推进城配车辆停靠便利化

推进实施城市货运配送车辆装卸停靠便利化。合理规划设置配送车辆专用装卸货场地和临时停车泊位,给予示范企业配送车辆停靠与装卸货物便利。在城配需求热点区域、路段设立城市货运配送车辆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专用标识标牌,允许示范企业配送车辆临时停靠装卸,不予实施违停处罚。鼓励在中环城区内商贸区、居住区、交易市场等设置城配停靠装卸货专用区域,给予示范企业配送车辆一定的停靠收费优惠。建立公共区域停车位停车费优惠政策,示范企业配送车辆在中环城区内道板区域、道路两侧公共停车位等停车1小时内免收停车费。

(四)净化城市货运配送市场

公安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人力及电动三轮车、客运车辆载货、车辆改装、闯禁区、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加强数据分析研判,确定重点区域、路段和时间,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执法检查中做到“逢车必查,逢违必究”。建立公安、交通、城管案件移交抄送机制,在路检路查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给具有处罚权的执法部门。积极探索研究以网络货运平台为载体从事城市配送行为的监管,排摸昆山范围网络货运平台以及平台注册的车辆、驾驶员情况,发现存在违规情况的,多部门联合及时约谈相关平台,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推动“货的”加快转型升级

按照自愿原则,积极引导运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将现有车辆转型为新能源封闭货车和厢式货车,规范车辆运营,推动“货的”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制定并实施“通行证置换”政策,对“货的”已办理的城区通行证,按照“退一还二”进行置换,引导存量“货的”退出市场。鼓励“货的”运营企业按照示范企业评定条件,争创绿配示范企业,进一步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提升共同配送能力

探索在城市周边区域设立城配集散中心,完善仓储、分拣、充电等配套功能,提升共同配送能力。大力推行“统仓统配”、“多仓共配”、“社区物流”等仓配一体化的先进物流模式。鼓励大型连锁零售企业通过集中采购提高统一配送率。对接整合城市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已有信息平台,实时掌握城市配送运行相关数据,满足政府相关部门对示范企业日常监管需求,提升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化服务和监管水平。鼓励示范企业共建共用信息平台,有效提升资源整合和共同配送水平。

四、责任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局: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目标任务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市场调研,牵头制定示范企业评定和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好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以及路边停靠管理。参与示范企业的评定和考核管理。对客运车辆载货、车辆改装、无通行证闯禁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城市管理局:根据职责做好城市配送车辆的停靠管理。参与示范企业的评定和考核管理。对货运车辆随意张贴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商务局:引导商超、商业综合体、家电建材市场等设置城配停靠装卸货专用区域,给予一定的停车费优惠。参与示范企业的评定和考核管理。鼓励使用示范企业配送车辆开展消费品配送。

(五)市工信局: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相关工作,鼓励引导运营商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六)市市场监管局:引导农贸市场设置城配停靠装卸货专用区域,鼓励使用示范企业配送车辆开展食品配送。

(七)市供销总社:引导供销相关企业加强与示范企业合作,鼓励使用示范企业配送车辆开展配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会商。为切实推动绿色城市货运配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市交通运输局要牵头做好动态监督,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协调各部门共同推进绿色城市货运配送各项工作。

(二)落实鼓励政策。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停靠、通行等便利政策,鼓励支持绿色城市货运配送发展。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意向企业争创绿配示范企业,以点带面规范提升城市配送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城市配送发展。

(三)强化市场监管。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城市货运配送企业考核管理要求,认真做好考核评估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优化城市配送运力调控和车辆城区通行证管控政策的重要依据,引导城市货运配送企业规范健康发展。要加大对非法营运、客货混装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推动城市货运配送市场安全有序发展。

附件:1.昆山市绿色城市配送示范企业认定程序及考核管理办法

2.示范企业车辆统一车身标识

附件1

昆山市绿色城市配送示范企业

认定程序及考核管理办法

一、示范企业评定标准

1.在昆山市范围内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企业所属从事城市配送车辆50辆以上(车辆类型为货车,其中新能源车辆数量占比不低于80%)。车辆应满足国家、省、市关于城市配送车辆技术、安全和环保方面的相关要求。

3.企业具备对所属配送车辆信息化监控能力,包括车辆动态监控(GPS行驶轨迹回放、实时点位信息等)、车载视频监控(车辆前向、驾驶室、车厢等)以及营运数据信息统计等,并按要求接入行业监测平台。

4.近1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近1年内无负同等责任(不含)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5.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车辆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车辆信息化监控管理制度等。

6.车型标准化:微面(核定载质量1.2吨以下)、中面(核定载质量1.2吨至2吨)、轻型厢式货车、冷藏车(总质量4.5吨以下)四种新能源或汽柴油配送车型作为示范企业选购车型(其余车辆不计入企业车辆总数内),并在车身指定位置喷涂统一标识。

二、示范企业评定

1.报送。意向企业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填报《昆山市绿色城市配送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公安交警、城管、商务等部门开展审核,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审核评定通过的企业,由审核部门联合发文公示。

三、示范企业考核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公安交警、城管、商务等部门在每年(2021年不开展)的12月31日前对示范企业开展考核,考核合格的示范企业,方可享受下年度相关政策。具体考核内容以评定标准一至六项的保持情况为主。如出现不符合评定标准(除第四项以外)的情形,考核小组发放整改通知书,在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判定为考核不合格,取消示范企业资质。如出现考核年度内有严重失信记录或发生负同等责任(不含)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考核为不合格,取消示范企业资质。

昆政办发〔2021〕143号公开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