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发展,优化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的通知》《市残联等七部门单位关于印发<苏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健全完善监管措施,规范监督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构建科学合理的长效监管机制,更好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和教育需求,推动形成更加有序规范的残疾儿童康教融合体系,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民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设立的,面向18岁以下的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功能障碍和孤独症儿童开展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三、备案前提条件
1.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未被列入民政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康复教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住建部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
3.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着眼改善和提高各类残疾儿童感知、运动、认知、言语沟通、情绪管理、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等能力。按《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提供与年龄和残疾类别相适应的教育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并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评估、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和康复宣传服务。
4.根据服务类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建设标准、内部管理、设施设备、人力资源和业务功能应符合《昆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评价表》(附件1)相关设置要求。
四、备案工作流程
1.市残联会同教育、民政、住建、卫健等部门,组建昆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评价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
2.康复教学对象年龄在3—18岁的,由机构向市残联提出申请。若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同时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另需按有关规定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托育机构备案。
3.根据服务类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向市残联提交《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申请书》(附件2)和根据《昆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评价表》进行自评的分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市残联收到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备案申请后,会同评价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提交申请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自评结果进行复核评价。分数达到9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并根据评价结果出具《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评价报告》(附件3)。
5.市评价小组对评价结果为“达标”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核发教育备案凭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备案凭证(残疾儿童康复)实行一机构一点一证。对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教育备案凭证(残疾儿童康复)自颁证之日起有效期两年,残疾儿童康复机构须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备案。
五、监督管理要求
1.教育备案凭证(残疾儿童康复)载明的项目和内容不超过社会组织本身的业务范围,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不得私自超范围、增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教育备案凭证,不得委托(授权)不具备教育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开展业务,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业务活动的有效证件。
2.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备案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3.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在批准的地点开展业务活动,不可在批准地点外设立分支。
4.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收取,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康复教学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一次性收取学费时间跨度不超过1个月。
5.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与康复教学对象监护人签订康复服务合同(附件4),退费规则按照《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苏价规〔2018〕8号)执行。
6.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文件齐全,按照经备案行政部门批准的康复类型和康复内容,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认真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增减课时。要制订质量标准,构建有效的质量监控和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师资队伍管理,组织各类师资培训,确保教学质量。
7.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通过实施评估转衔、合理设置课程方案、改进服务模式等方式,确保残疾儿童正常接受义务教育,使残疾学生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8.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部门,统一财务核算,不得账外设账。加强成本核算,严格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定期接受第三方监督稽查。
9.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安防条件,配备安防力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机构安全稳定。
10.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存续期间,对投入机构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康复教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进行抵押贷款、担保。
11.市残联会同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联合做好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对教育备案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取消教育备案凭证(残疾儿童康复)。
12.鼓励成立残疾儿童康复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作用,引导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
六、保障措施
市残联做好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制度管理、人员配备、服务能力、工作台账、质量控制、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要求、环境要求等方面的核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复核评价工作。市教育局做好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学设备、师资配备、部门设置等教育相关指标的核查工作。市民政局做好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信用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核查工作,确保机构未被列入民政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确认机构民政财务检查、年度审计等检查是否合格。市住建局做好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消防建设、抗震要求等建设标准的核查工作。市卫健委做好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健康证管理、康复训练及康复评估设备配备、康复医师及治疗师配备、康复医师及治疗师专业背景及执业资格等的核查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昆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评价表
2.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申请书
3.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评价报告
4.昆山市残疾儿童教育康复机构康复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5.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基本信息表和康复场地设置一览表
附件1
昆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评价表
一、听力言语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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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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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规范内容 |
分值 |
自评分 |
复核分 |
复核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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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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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标准 |
★ 1.1消防建设 达标 |
康复教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住建部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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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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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抗震要求 |
抗震设防要求,不低于幼儿园、中小学的教学用房在GB50223中的标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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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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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设要求 |
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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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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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环境要求 |
1.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并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噪音影响。平房有独立院落,多层建筑宜设置在三层以下(含三层)。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生活用房应设在建筑的底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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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
2 内部管理 |
★ 2.1信用管理 |
未被列入民政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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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 |
|
2.2财务管理 |
民政财务检查、年度审计等检查合格。 |
5 |
|
|
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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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制度管理 |
具备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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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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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施设备 |
3.1训练场地 |
应设置测听室、个训教室、集体教室、活动室和辅助用房、室外活动场地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6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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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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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至少1间测听室,单室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符合GB/T16403关于测听室建设标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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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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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训教室数量与收训儿童人数按1:6的比例标准设置,每间面积应不小于8平方米,室内应作吸音处理,本底噪音小于35dB(A),混响时间小于0.4秒,配有听能检测保养包。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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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 |
|||
集体教室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版)执行,同时满足听力言语康复训练需要,教室内有隔音降噪处理,信噪比大于等于15dB。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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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 |
|||
设置有开展学前教育教学活动的用房,建筑面积按人均3平方米标准执行,本底噪声小于45dB(A),混响系数不大于0.6ms。有地板覆盖物,设置有观察、精细动作练习、阅读和游戏区。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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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 |
|||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标准设置,建有与听力(言语)残疾儿童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室外场地应独立,设有安全提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无安全隐患。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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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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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训练设备 |
康复评估设备:听觉言语康复评估工具、言语听觉反应评估工具、希-内学习能力测验、格雷费斯智力测验、言语功能评估仪;承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康复训练的机构配备人工耳蜗调试设备。 |
2 |
|
|
卫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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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学设备:听能保养包、助听器保养工具、听力计(带声场插入式耳机、压耳式耳机、骨导耳机)、视觉强化测听设备、听觉评估仪、测听玩具、电耳镜、简易声级计等。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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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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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训练与教学设备:打击乐器、可发声玩教具、言语康复训练系统用品用具、听觉干预系统用品用具、电脑、电视机、投影仪、电子琴(钢琴)、幼儿园教材、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系列教材、教育类图书、体育活动器材等。 |
2 |
|
|
教育 |
|||
其它设备:按人均4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 |
2 |
|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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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构管理 |
4.1人员配备 |
1.至少配备1名业务主管,根据需求可增设管理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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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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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少配备1名听能康复服务人员。 |
1 |
|
|
残联 |
|||
3.配备相应的听觉口语康复教师、学前教育老师、特殊教育教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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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
4.配备相应的保育员、保健医生、社区指导人员。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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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
5.配备后勤保障工作人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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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
4.2人员组成 |
1.听力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教师不低于机构内职工总数的70%。(如是综合性康复机构,应不低于听力语言康复服务人员总数的7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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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
2.听能康复服务人员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5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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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
4.3资历要求 |
1.业务主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听力言语康复工作经验。每年至少参加1次听力残疾康复服务管理培训或幼儿园管理培训。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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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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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听力康复教师、特教教师、学前教育教师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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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 |
|||
3.听能康复服务人员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接受过专业培训,取得助听器验配师国家职业资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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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
4.每年不少于30%康复专业人员(业务主管、教师、听能康复人员)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业务培训。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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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
5.保健医生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资质,并接受相关培训; |
0.5 |
|
|
卫健 |
|||
6.保育员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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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
7.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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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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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业务功能 |
5.1部门设置 |
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相关要求设立,同时满足听力言语康复工作岗位需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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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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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服务能力 |
具有同时收训20名以上听力言语残疾儿童的能力。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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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
听力康复服务:受训儿童听力测试每年不少于2次,助听器调试每年不少于2次,人工耳蜗调试第一年不少于3次,之后每年不少于1次。主要服务内容是开展听力测试、助听器验配和调试、人工耳蜗调试、辅听设备选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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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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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觉言语功能训练: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应全年度安排,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9个月。教育康复分为全日制(日托)和非全日制(康教融合、门诊式),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在非医疗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三岁及以下儿童不少于2小时)的基本康复服务,其中每天个训课不少于1课时;非全日制康教融合式是指残疾儿童在非医疗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10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的基本康复服务,其中个训课每次不少于1课时,门诊式是指残疾儿童在非医疗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10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一对一单训服务。 |
3 |
|
|
残联 |
|||
支持性服务: 1.为受训儿童提供的支持性服务结合需求进行,主要提供行为矫治、感觉统合训练、心理辅导等康复服务; 2.为听力残疾儿童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生育遗传咨询指导服务。第一年每月至少进行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第二、三年每季度至少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3.社会融合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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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
每半年或每个训练阶段必须进行康复效能评估,每年不少于2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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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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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工作台账 |
1.康复训练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平台》和《苏州市残疾人康复服务系统》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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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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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家长培训 |
1.定期向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相关培训,有相关书面和视频记录; 2.家长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目标、方法等; 3.家长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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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
5.5业务指导 |
1.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踪服务; 2.面向社区提供家庭康复延伸的培训; 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康复指导服务、派发相关宣传资料; 4.结合“爱耳日”“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
3 |
|
|
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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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质量控制 |
1.有需求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建档率100%; 2.接受康复训练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总有效率90%以上; 3.家长满意度达90%以上; 4.组织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参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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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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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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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法人签字 (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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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小组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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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评价表总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达标,90分以下为不达标,带“★”为一票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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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评价表
二、肢体(脑瘫)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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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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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规范内容 |
分值 |
自评分 |
复核分 |
复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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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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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标准 |
★ 1.1消防建设 达标 |
康复教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住建部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 |
5 |
|
|
住建 |
|
1.2抗震要求 |
抗震设防要求,不低于幼儿园、中小学的教学用房在GB50223中的标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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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 |
||
1.3建设要求 |
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 |
4 |
|
|
残联 |
||
1.4环境要求 |
1.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并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噪音影响。平房有独立院落,多层建筑宜设置在三层以下(含三层)。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生活用房应设在建筑的底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3.建有相应的无障碍设施设备。 |
4 |
|
|
残联 |
||
2 内部管理 |
★ 2.1信用管理 |
未被列入民政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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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
|
2.2财务管理 |
民政财务检查、年度审计等检查合格。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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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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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制度管理 |
具备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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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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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施设备 |
3.1训练场地 |
场地设置符合学龄前儿童身心特点,地面防滑、桌椅柜等加装防撞条和防撞角,避免跌倒和撞伤。应设有治疗室、康复训练室、培训教室等基本场地,基本训练场地不小于100平方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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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联 |
|
设置咨询接待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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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
设置功能评估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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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
设置运动训练室,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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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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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作业训练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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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联 |
|||
设置集体教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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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
有条件的机构可设置引导式教育室、游戏室、感觉统合训练室、室外活动等场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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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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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训练设备 |
康复评估设备:应配备评估运动、认知、言语、生活自理等方面能力的评估量表、评估设备和工具。 |
2 |
|
|
卫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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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训练设备:应配备运动垫、PT床、木条台、楔形垫、巴氏球、滚筒、姿势矫正器、分指器等基本训练器具;应配备站立架、起立架、踝关节矫正站立板、肋木等站立训练器具;应配备平衡木、步行器、阶梯、姿势镜、多功能组合箱等步行训练器具。 |
2 |
|
|
卫健 |
|||
教学设备:打击乐器、玩教具、电脑、电视机、投影仪、电子琴(钢琴)、幼儿园教材、教育类图书、体育活动器材、生活自助器具等。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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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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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设备:按人均4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 |
1 |
|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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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构管理 |
4.1人员配备 |
1.配备机构管理人员(业务主管)。 |
1 |
|
|
残联 |
|
2.至少配备1名康复临床医师。 |
1 |
|
|
卫健 |
|||
3.配备康复治疗师。 |
1 |
|
|
卫健 |
|||
4.配备康复教师。 |
1 |
|
|
残联 |
|||
5.参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保育员、保健医生。 |
1 |
|
|
教育 |
|||
4.2人员组成 |
1.肢体康复医师(含业务主管)、康复训练人员、教师不低于机构内职工总数的70%。(如是综合性康复机构,应不低于肢体(脑瘫)康复服务人员总数的70%) |
1 |
|
|
残联 |
||
2.康复医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20。 |
1 |
|
|
残联 |
|||
3.康复治疗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5。 |
2 |
|
|
残联 |
|||
4.教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10。 |
1 |
|
|
残联 |
|||
4.3资历要求 |
1.业务主管具有肢体残疾康复基本技能及3年以上康复机构管理经验。 |
1 |
|
|
残联 |
||
2.康复医师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取得国家医师资格证书。 |
1 |
|
|
卫健 |
|||
3.康复治疗师有医疗、康复相关专业背景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
1 |
|
|
卫健 |
|||
4.康复教师具有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心理学相关专业背景,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
1 |
|
|
教育 |
|||
5.每年不少于30%康复专业人员(业务主管、医师、康复治疗师、教师)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业务培训。 |
0.5 |
|
|
残联 |
|||
6. 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 |
0.5 |
|
|
卫健 |
|||
5 业务功能 |
5.1部门设置 |
应设置认知和运动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后勤保障、行政办公等部门。 |
2 |
|
|
残联 |
|
5.2服务能力 |
具有同时收训20名以上肢体(脑瘫)残疾儿童的能力。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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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联 |
||
康复训练: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应全年度安排,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9个月。教育康复分为全日制(日托)和非全日制(康教融合、门诊式),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在非医疗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三岁及以下儿童不少于2小时)的基本康复服务,其中每天个训课不少于1课时;非全日制康教融合式是指残疾儿童在非医疗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13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的基本康复服务,其中个训课每次不少于1课时,门诊式是指残疾儿童在非医疗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1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一对一单训服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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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联 |
|||
社会融合活动:组织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促进社会融合,为残疾儿童入园(入学)提供必要指导、支持和帮助。每季度进行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3 |
|
|
残联 |
|||
支持性服务:为受训儿童及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知识普及等支持性服务,集中培训活动每两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3 |
|
|
残联 |
|||
每半年或每个训练阶段必须进行康复效能评估,每年不少于2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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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联 |
|||
5.3工作台账 |
1.康复服务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平台》和《苏州市残疾人康复服务系统》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 |
5 |
|
|
残联 |
||
5.4家长培训 |
1.定期向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相关培训,并有相关书面和视频记录; 2.家长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目标、方法等; 3.家长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 |
3 |
|
|
残联 |
||
5.5业务指导 |
1.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踪服务; 2.面向社区提供家庭康复延伸的培训; 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康复指导服务、派发相关宣传资料; 4.结合“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
3 |
|
|
残联 |
||
5.6质量控制 |
1.有需求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建档率100%; 2.接受康复训练的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90%以上; 3.家长满意度达90%以上; 4.组织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参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
5 |
|
|
残联 |
||
综 合 评 价 |
100 |
|
|
|
|||
申请机构法人签字 (盖章) |
年 月 日 |
||||||
评价小组签字 |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评价表总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达标,90分以下为不达标,带“★”为一票否决项。 |
||||||
昆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评价表
三、智力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
|||||||
机构名称: |
|||||||
项目 |
规范内容 |
分值 |
自评分 |
复 核 分 |
复核部门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
1 建设标准 |
★ 1.1消防建设 达标 |
康复教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住建部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 |
5 |
|
|
住建 |
|
1.2抗震要求 |
抗震设防要求,不低于幼儿园、中小学的教学用房在GB50223中的标准。 |
2 |
|
|
住建 |
||
1.3建设要求 |
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 |
4 |
|
|
残联 |
||
1.4环境要求 |
1.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并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噪音影响。平房有独立院落,多层建筑宜设置在三层以下(含三层)。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生活用房应设在建筑的底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
4 |
|
|
残联 |
||
2 内部管理 |
★ 2.1信用管理 |
未被列入民政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5 |
|
|
民政 |
|
2.2财务管理 |
民政财务检查、年度审计等检查合格。 |
5 |
|
|
民政 |
||
2.3制度管理 |
具备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 |
5 |
|
|
残联 |
||
3 设施设备 |
3.1训练场地 |
应设置咨询接待(评估)室、集体(组别)训练教室、运动/感统训练室、个训教室、生活自理训练区、有可利用的室外活动场地,无障碍设施完备。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60%。设置应符合(建标165-2013)规定。 |
3 |
|
|
残联 |
|
咨询接待(评估)室至少1间,不小于15平方米. |
2 |
|
|
残联 |
|||
集体(组别)训练教室至少1间,内设游戏活动区,每间不小于30平方米。 |
2 |
|
|
残联 |
|||
运动/感统训练室至少1间,不小于50平方米。 |
2 |
|
|
残联 |
|||
个训教室数量与收训儿童人数按1:5的比例标准设置,每间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 |
2 |
|
|
残联 |
|||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区,包括洗漱、就餐、更衣、如厕等区域,可结合机构日常生活环境设置。 |
2 |
|
|
残联 |
|||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标准设置,建有与智力残疾儿童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室外场地应独立,设有安全提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无安全隐患。 |
2 |
|
|
残联 |
|||
3.2训练设备 |
配备基本康复评估工具,包括具有运动、感知、言语、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认知能力评估量表和工具。 |
2 |
|
|
残联 |
||
训练设备:配备PT软垫(床)、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角球、大龙球、布袋跳、触觉球、按摩地垫、平衡木、平衡踩踏车、万象组合包、精细运动训练玩具等。 |
2 |
|
|
残联 |
|||
教学设备:配备儿童的课桌椅、大小黑(白)板、多媒体教学;适合儿童特点的挂图、卡片、玩具;个别化教学用课程评估量表等。 |
2 |
|
|
教育 |
|||
其它设备:按人均4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 |
2 |
|
|
残联 |
|||
4 机构管理 |
4.1人员配备 |
配备康复业务主管。 |
1 |
|
|
残联 |
|
配备康复治疗师(行为分析师、言语治疗师、作业治疗师)。 |
1 |
|
|
残联 |
|||
配备教师。 |
2 |
|
|
残联 |
|||
配备保育员、保健医生。 |
1 |
|
|
残联 |
|||
4.2人员组成 |
业务主管、康复治疗师、教师不低于机构内职工总数的70%。(如是综合性康复/医疗机构,应不低于智力康复服务人员总数的70%) |
2 |
|
|
残联 |
||
教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5。 |
2 |
|
|
残联 |
|||
康复治疗师与残疾儿童的比例不低于1:15。 |
1 |
|
|
残联 |
|||
4.3资历要求 |
1.教师取得资格证、新上岗的教师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
1 |
|
|
教育 |
||
2.康复治疗师取得资格证或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
1 |
|
|
卫健/残联 |
|||
3.每年不少于30%康复专业人员(业务主管、教师、康复治疗师)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业务培训。 |
1 |
|
|
残联 |
|||
4.保育员、保健医生配置参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执行。 |
1 |
|
|
教育 |
|||
5.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 |
1 |
|
|
卫健 |
|||
5 业务功能 |
5.1部门设置 |
设置智力认知和运动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后勤保障、行政办公等部门。 |
2 |
|
|
残联 |
|
5.2服务能力 |
具有同时收训20名以上智力残疾儿童的能力。 |
5 |
|
|
残联 |
||
康复训练: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应全年度安排,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9个月。教育康复分为全日制(日托)和非全日制(康教融合、门诊式),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在非医疗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三岁及以下儿童不少于2小时)的基本康复服务,其中每天个训课不少于1课时;非全日制康教融合式是指残疾儿童在非医疗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13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的基本康复服务,其中个训课每次不少于1课时,门诊式是指残疾儿童在非医疗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1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一对一单训服务。 |
3 |
|
|
残联 |
|||
支持性服务:为受训儿童及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知识普及等支持性服务。康复知识个别化讲解和康复训练指导根据实际需要随时为家长提供,集中培训活动每两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社会融合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3 |
|
|
残联 |
|||
每半年或每个训练阶段必须进行康复效能评估,每年不少于2次。 |
3 |
|
|
残联 |
|||
5.3工作台账 |
1.康复服务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平台》和《苏州市残疾人康复服务系统》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 |
5 |
|
|
残联 |
||
5.4家长培训 |
1.定期向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相关培训,并有相关书面和视频记录; 2.家长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目标、方法等; 3.家长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 |
3 |
|
|
残联 |
||
5.5业务指导 |
1.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踪服务; 2.面向社区提供家庭康复延伸的培训并记录; 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康复指导服务、派发相关宣传资料; 4.结合“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
3 |
|
|
残联 |
||
5.6质量控制 |
1.有需求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建档率100%; 2.接受康复训练的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90%以上; 3.家长满意度调查达90%以上; 4.组织智力残疾儿童参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
5 |
|
|
残联 |
||
综合评价 |
|
|
|
|
|||
申请机构法人签字 (盖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评价小组签字 |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评价表总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达标,90分以下为不达标,带“★”为一票否决项。 |
||||||
昆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评价表
四、孤独症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
||||||||
机构名称: |
||||||||
项目 |
规范内容 |
分值 |
自评分 |
复核分 |
复核部门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
1 建设标准 |
★ 1.1消防建设 达标 |
康复教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住建部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 |
5 |
|
|
住建 |
||
1.2抗震要求 |
抗震设防要求,不低于幼儿园、中小学的教学用房在GB50223中的标准。 |
2 |
|
|
住建 |
|||
1.3建设要求 |
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 |
4 |
|
|
残联 |
|||
1.3环境要求 |
1.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并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噪音影响。平房有独立院落,多层建筑宜设置在三层以下(含三层)。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生活用房应设在建筑的底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
4 |
|
|
残联 |
|||
2 内部管理 |
★ 2.1信用管理 |
未被列入民政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5 |
|
|
民政 |
||
2.2财务管理 |
民政财务检查、年度审计等检查合格。 |
5 |
|
|
民政 |
|||
2.3制度管理 |
具备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 |
5 |
|
|
残联 |
|||
3 设施设备 |
3.1训练场地 |
应设置咨询接待(评估)室、集体(组别)训练教室、运动(感统)训练室、生活自理训练室、个训教室、档案室。有可利用的室外活动场地,无障碍建设和设施完备。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的60%。 |
3 |
|
|
残联 |
||
咨询接待(评估)室至少1间,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
2 |
|
|
残联 |
||||
集体(组别)训练教室按1:20的比例标准设置,至少1间,内设游戏活动区,每间不小于30平方米。 |
2 |
|
|
残联 |
||||
运动(感统)训练室至少1间,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
2 |
|
|
残联 |
||||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区,包括洗漱、就餐、更衣、如厕等区域,可结合机构日常生活环境设置。 |
2 |
|
|
残联 |
||||
个训教室数量与收训儿童人数按1:5的比例标准设置,每间面积应不小于8平方米。 |
2 |
|
|
残联 |
||||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标准设置,建有与孤独症儿童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室外场地应独立,设有安全提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无安全隐患。 |
2 |
|
|
残联 |
||||
3.2训练设备 |
具备基本康复评估工具,包括心理教育评估表(PEP-3)/C-PEP-3/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C-PEP)、语言行为里程碑评估及安置程序(VB-MAPP)、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量表/儿童适应行为评定量表/Gesell发育量表等。 |
2 |
|
|
卫健 |
|||
基本训练设备: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角球、大龙球、布袋跳、触觉球、按摩地垫、平衡木、平衡踩踏车、万象组合包、精细运动训练玩具等。 |
2 |
|
|
残联 |
||||
教学设备:配备儿童的课桌椅、大小黑(白)板、多媒体教学器材;适合儿童特点的挂图、卡片、音乐、游戏等教玩具。 |
2 |
|
|
教育 |
||||
其它设备:按人均4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 |
2 |
|
|
残联 |
||||
4 机构管理 |
4.1人员配备 |
配备康复业务主管。 |
1 |
|
|
残联 |
||
配备教师。 |
2 |
|
|
教育 |
||||
配备康复治疗师(行为分析师、言语治疗师、作业治疗师)。 |
1 |
|
|
残联 |
||||
配备保育员、保健医生。 |
1 |
|
|
残联 |
||||
4.2人员组成 |
教师与残疾儿童比例应不低于1:5。 |
2 |
|
|
残联 |
|||
康复治疗师与残疾儿童的比例应不低于1:15。 |
1 |
|
|
残联 |
||||
业务主管、教师、康复治疗师、医师不低于机构内职工总数的70%。(如是综合性康复/医疗机构,应不低于孤独症康复服务人员总数的70%) |
2 |
|
|
残联 |
||||
4.3资历要求 |
1.业务主管具有教育、医疗、康复、心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儿童康复训练的服务经验。 |
1 |
|
|
残联 |
|||
2.教师取得资格证、具有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全部接受过孤独症康复教育的岗前培训。 |
1 |
|
|
残联 |
||||
3.康复治疗师具有康复治疗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资格证或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
1 |
|
|
残联 |
||||
4. 每年不少于30%康复专业人员(业务主管、教师、医师、康复治疗师)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业务培训。 |
1 |
|
|
残联 |
||||
5.保育员、保健医生配置参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执行。 |
0.5 |
|
|
教育 |
||||
6.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 |
0.5 |
|
|
卫健 |
||||
5 业务功能 |
5.1部门设置 |
设置教学评估,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后勤保障、行政办公等部门。 |
2 |
|
|
残联 |
||
5.2服务能力 |
具有同时收训20名以上孤独症儿童的能力。 |
5 |
|
|
残联 |
|||
康复训练: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应全年度安排,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9个月。教育康复分为全日制(日托)和非全日制(康教融合、门诊式),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在非医疗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三岁及以下儿童不少于2小时)的基本康复服务,其中每天个训课不少于1课时;非全日制康教融合式是指残疾儿童在非医疗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13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的基本康复服务,其中个训课每次不少于1课时,门诊式是指残疾儿童在非医疗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1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一对一单训服务。 |
3 |
|
|
残联 |
||||
支持性服务:为受训儿童及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知识普及等支持性服务。康复知识个别化讲解和康复训练指导根据实际需要为家长提供,集中培训活动每两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3 |
|
|
残联 |
||||
每半年或每个训练阶段必须进行康复效能评估,每年不少于2次。 |
3 |
|
|
残联 |
||||
5.3工作台账 |
1.康复训练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平台》和《苏州市残疾人康复服务系统》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 |
5 |
|
|
残联 |
|||
5.4家长培训 |
1.定期向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相关培训,并有相关书面和视频记录; 2.家长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目标、方法等; 3.家长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 |
3 |
|
|
残联 |
|||
5.5业务指导 |
1.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踪服务; 2.面向社区提供家庭康复延伸的培训; 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康复指导服务、派发相关宣传资料; 4.结合“孤独症日” “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
3 |
|
|
残联 |
|||
5.6质量控制 |
1.有需求残疾儿童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 2.接受康复训练的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90%以上; 3.家长满意度达90%以上; 4.组织残疾儿童参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
5 |
|
|
残联 |
|||
综合评价 |
100 |
|
|
|
||||
申请机构法人签字 (盖章) |
年 月 日 |
|||||||
评价小组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评价表总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达标,90分以下为不达标,带“★”为一票否决项。 |
|||||||
附件2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申请书
:
本机构依据《昆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评价表》进行自评,自评分数为 分,本机构承诺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特向您单位申请 类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
申请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机构地址:
申请机构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请机构法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附件3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评价报告
:
根据你机构申请,按照《昆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评价表》的相关要求,我单位组织评价小组于 年 月 日对你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复核评价。
评价结果:达标□ 不达标□
评价意见:
单位(盖章):
日期:
(此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留申请机构,一份由组织评价部门留存,一份由备案行政部门留存。)
附件4
昆山市残疾儿童教育康复机构
康复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教学方):
机构名称(与教育备案凭证一致):
康复教学地址(与教育备案凭证一致):
备案行政部门: 登记注册机关:
教育备案凭证(残疾儿童康复)编号:
教育备案凭证(残疾儿童康复)有效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证(营业执照)有效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学习方):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就读学校: 康复类别:
联系电话:
监护人姓名: 与学生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适用康复对象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特需儿童、少年。
第一条 课程名称: 班级名称:
课程顾问(经办人): 总课时数:(节)
每次训练课时:(节) 上课时间:
开课日期: 预计结课日期:
第二条 训练方式:
☐全日制 ☐非全日制康教融合 ☐非全日制一对一面授 ☐其他方式:
授课教师:☐指定教师姓名: ☐不指定
是否有相应康复资格证 ☐有 ☐没有
第三条 康复收费
(一)康复费用合计:(大写) 元;(小写) 元。
(二)付费时间:
乙方于 年 月 日付款共计(大写) 元;(小写) 元。
(三)付费方式:
☐现金 ☐银行卡 ☐转账 ☐第三方支付 ☐其他:
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专用账户姓名:
(四)甲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一个月的费用。甲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开设并使用专用账户,足额留存康复保障金,保障其收取的学费主要用于康复教学活动。甲方收取训练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开具合法票据。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
从乙方支付康复费用开始,本合同生效。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一方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双方应提前协商一致。
(二)甲方或乙方更改联系方式或其他信息时应及时告知另一方。
第六条 教学管理
(一)甲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依法管理。
(二)甲方应为乙方监护人提供学生接受康复教学的表现、评估、康复计划、康复指导等信息。
(三)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课程转让于第三方。
(四)甲方应在其康复教学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教育康复资质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提供与其资质和承诺相符的教育康复训练项目。
(五)甲方应当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生安全。
(六)学生上课结束后,应由其监护人接走,甲方应保证其安全,不得允许其私自离开。
第七条 保密事项
(一)甲方不得泄露、散布乙方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不得擅自将乙方的姓名、肖像、影像用于商业宣传。
(二)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康复教学活动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对于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教学材料或课件,乙方不得擅自复制、散发、销售,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扩散和传播。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应退还剩余费用。
(二)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时,☐甲方应退还剩余费用。
☐其他协商方式:
(三)甲方应在 工作日内退还应退费用。
(四)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的事宜,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共 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
甲方代表(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基本信息表
机构名称 |
|
||
统一社会机构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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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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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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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登记证书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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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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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展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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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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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共 人。其中业务主管 人; 专业康复技术人员 人; 保健医生 人,保育员 人; 其他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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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业务用房面积 |
平方米 |
服务对象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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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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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因违纪或是其他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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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康复场地设置一览表
序号 |
教室(场地)名称 |
数量 |
面积(平方米)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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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用途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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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花名册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执业资格 |
职称 |
学历 |
专业 |
本领域 工作年限 |
参加培训名称及学时 |
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
是否缴纳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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