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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622/2023-00024
国土农林水利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3-02-2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发〔2023〕11号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3-02-24 16:07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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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1〕36号)有关精神与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农村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把乡村人力资源开发放在首要位置,大力提升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着力培养造就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二、认定条件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男60周岁(含)以下、女50周岁(含)以下,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主要工作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农业技术指导和基层农村治理的农业农村从业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可以自愿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其中,昆山户籍人员须持有初中及以上学历;非昆山户籍人员须满足大专及以上学历。
新型职业农民申请对象须以涉农单位或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非昆山户籍人员在本市稳定从事农业生产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及以上)。
三、新型职业农民类型
新型职业农民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
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园区企业管理者等。
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集体农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园区企业等单位稳定从事农业生产、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人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熟练掌握本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园区企业技术人员、农村信息员、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分级认定,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数量占认定总数的20%、5%左右。
四、认定主体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主体是昆山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认定工作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单位负责实施。
五、认定程序
1. 自愿申请:申请人于每年年初至本人工作所在区镇农业主管部门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申请材料交区镇农业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包括《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关工作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及本人近期2寸蓝底照片。
2. 区镇核实:区镇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资料的核实,筛选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对象上报申请资料。
3. 市级认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各区镇申请资料的核实,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六、动态管理
对通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市镇农业农村部门的服务与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一)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破坏生态环境的;
(三)不再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的。
七、激励政策
1. 教育资助。新型职业农民参加涉农类学历教育的,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纳入全市农业农村人才培育体系,免费享有政府提供的职业教育、实用技术技能培训。
2. 创业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土地发包经营权,鼓励适度延长发包经营期限。在现代农业园区设立创业园、科技孵化基地,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创业支持。
3. 项目支持。鼓励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农业三新工程项目、农业科技项目、乡土人才项目等财政支农项目。
4. 金融支持。新型职业农民按规定享有“昆农贷”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金融政策。
5. 社会保险。新型职业农民按规定享受相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年发放。
6. 奖励激励。建立完善人才奖励激励机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表彰奖励活动,评选出一批乡土人才、致富能手、创业标兵等先进典型,给予精神奖励。优先推选优秀新型职业农民成为劳动模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村干部。
八、其它
1.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办发〔2016〕31号)《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昆政办抄〔2019〕44号)同时废止。
2. 本办法由昆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昆山市农业农村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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