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市政府政策措施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和要求
(一)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规定的事项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经营者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起草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落实审查主体责任,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全面履行审查程序,准确适用审查标准,科学评估公平竞争影响,不得制定含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禁止内容的政策措施文件。
(三)起草单位要规范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每季度末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及相关工作情况。
二、审查主体
(四)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五)拟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文件(以下统称市政府政策措施文件),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市政府政策措施文件审查程序
(六)起草市政府政策措施文件,起草单位须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须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研究形成初审意见,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
(七)起草单位应当在向市政府报送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文件请示件至少7个工作日之前,将政策措施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表》(含初审意见)以及证明政策措施文件符合审查标准或者适用例外规定的其他材料送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对是否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存有疑义的,起草单位应主动联系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确定。
(八)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起草单位的相关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转入审查程序;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起草单位补充完善或者予以退回。
(九)市市场监管局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7个工作日内出具公平竞争会同审查意见。对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情形的,出具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审查意见;对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且不符合例外规定情形的,提出修改建议。
(十)对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较多、涵盖行业领域范围较广、公共利益影响较大、公平竞争影响程度较高、部门存在较大争议等复杂和疑难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提请联合审查。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与拟出台政策措施业务相关的职能部门,限时对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潜在风险问题开展联合审查,并达成一致。
(十一)对于公平竞争会同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原则上应当予以采纳,对市政府政策措施文件作相应修改,并再次送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再次审查后,市市场监管局出具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意见的,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政策措施文件请示件;出具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且不符合例外规定情形、提出修改建议的,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政策措施文件请示件时一并予以说明。
(十二)起草单位提请印发市政府政策措施文件,须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件正文中明确是否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如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请示件须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表》(含初审意见)、证明政策措施文件符合审查标准或者适用例外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及市市场监管局的审查意见。
(十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起草单位报送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审核把关。对未明确是否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或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材料(审查意见等)不齐全的,应及时联系起草单位按要求补充完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者报请市领导审签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市政府政策措施文件草案,未经公平竞争会同审查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或者报请市领导审签。对再次申请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后,市市场监管局出具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且不符合例外规定情形、提出修改建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予以说明。
四、监督保障
(十四)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区镇、部门政策措施文件开展抽查,并向市政府报告抽查情况。市市场监管局畅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渠道,做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样表)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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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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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 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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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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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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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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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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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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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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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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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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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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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应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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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一、是否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 二、是否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三、是否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 四、是否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 结论:《xxxxx》(政策措施文件名)是否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是否含有违反审查标准的内容,是否会对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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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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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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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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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初审意见应当对照《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标准,逐项说明政策措施中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具体内容,并分析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情况。2.适用《条例》第十二条例外规定的,应当详细说明适用的具体情形、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的理由,以及政策措施的合理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