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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90052/2017-00373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会议纪要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01-16
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纪要
昆政纪〔2017〕1号

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纪要

时间: 2017-01-16 00:00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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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纪〔20171

 

113,杜小刚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现纪要如下:

一、讨论《昆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会议听取了市水利局(水务局)局长徐彬关于《昆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起草情况的汇报。会议明确,相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污水在线监测管理,确保在线监测设备数据真实、有效。

会议原则通过上述文件,要求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后组织实施。

二、讨论《昆山市傀儡湖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

会议听取了市水利局(水务局)局长徐彬关于《昆山市傀儡湖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起草情况的汇报。会议明确,由巴城镇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餐船整治和拆违工作,进一步提高水源保护区管理水平。

会议原则通过上述文件,要求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后组织实施。

三、听取《关于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紫荆庄园项目方案调整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淀山湖镇副镇长邓华关于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紫荆庄园项目方案调整情况的报告。

会议明确:

1. 淀山湖镇及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好项目实施,严格做好调整方案设计审核把关。

2. 今后要更加重视土地 留白,为昆山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会议原则同意该规划方案调整,要求认真抓好项目实施。

四、听取《关于昆山港佳置业有限公司变更用地规划的情况说明》

会议听取了千灯镇副镇长董梁关于昆山港佳置业有限公司变更用地规划的情况说明。会议原则同意该用地规划调整,要求保持S1地块合理的商住比例,保证周边居民基本日常生活需求。

五、讨论《张浦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会议听取了张浦镇镇长黄乃宏关于《张浦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起草情况的汇报。会议明确,要积极借鉴近期各级各类会议的新理念、新要求、新表述,进一步完善规划内容,特别是在教育、医疗、撤并地区提升改造等民生领域作适当补充修改。

会议原则通过上述文件,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完善后组织实施。

六、听取《关于表彰三大 百日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报告》

会议听取了市三大 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峰关于表彰三大 百日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报告。

会议明确:

1. 同意对18个先进集体、103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2. 对先进个人的奖励分为2000元和3000元两档。

七、讨论《关于表彰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向上争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报告》

会议听取了市发改委主任宋德强关于表彰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向上争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报告。

会议明确:

1. 同意对12个先进集体、46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2. 对先进个人的奖励参照三大 百日行动奖励方案执行。

八、讨论《2016年度市级机关部门绩效考核结果》

会议听取了市编委办(绩效办)主任金琪关于《2016年度市级机关部门绩效考核结果》的汇报。

会议明确:

1. 市绩效办要积极参考苏州市及周边县(市)绩效考核奖励办法,适当调整我市考核奖金基数、系数。

2.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绩效考核工作,狠抓考核责任落实,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3. 市编委办要及时做好绩效考核情况反馈,供各相关市领导参阅。

会议原则通过上述文件,要求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

会议还就贯彻落实市 两会精神,全力推进各项重点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并学习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出席杜小刚  沈晓明      金健宏  徐敏中   

      陈修文  金乃冰  汤土云 

列席    庞文红  丁成明  陆圣奇  夏小明  钱景霞

        乙生永  秦微晰

市纪委(监察局)钱建,组织部荣毅龙,编委办金琪,信访局沈长根,市发改委宋德强,市经信委顾向民,市科技局陆陈军,市公安局毛建明,市财政局钱许东,市人社局孙旭明,市国土资源局徐锁发,市住建局周继春,市规划局盛雪东,市城管局刘伟,市交通运输局景惠中,市水利局(水务局)徐彬,市农委石东兵,市卫计委冯全林,市环保局高建强,市安监局朱维元,市市场监管局陆剑峰,市统计局夏明军,转型办张月林,试验区推进办陆宗元,水务集团何岩,昆山开发区盛梦龙,昆山高新区张建文,花桥经济开发区李建英,旅游度假区许祥友,张浦镇黄乃宏,周市镇蔡力,陆家镇祝奇峰,巴城镇孙道寻,千灯镇董梁,淀山湖镇邓华,周庄镇徐学新,锦溪镇顾强

记录:周元鹏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整理

                     2017114

 

昆政纪〔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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