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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zfhcxjsj/2020-00099
城乡建设本单位各类文件通知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0-11-17 16:56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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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镇建设管理部门,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有关单位:

为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实施绿色建筑闭合管理,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昆山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出让阶段

市住建局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规划及地块用地面积、性质、开发强度等相关指标,在土地出让时提出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并写入《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项目建设单位须将该绿色建筑星级标准作为项目开发的强制要求落实到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工程施工中。

二、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按照《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以及《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规定进行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设计深度须达到《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将《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和相关资料报市住建局审查。应实施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还需提交绿色建筑实施承诺书。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

(一)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项目初步设计时,应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技术指标,编制绿色建筑方案专篇,明确项目定位、建设目标及对应的技术策略,并保障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等建设全过程的资金投入。

(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并按不同专业进行具体说明。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载明项目绿色建筑星级目标,且须与《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中的绿色建筑星级目标一致;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时须向图审机构提交《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图审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报审表中的绿色建筑星级目标是否一致进行查实。

四、工程施工阶段

(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三)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五、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一)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32/J19-2015)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开展原材料及各项绿色技术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绿色建筑竣工验收的依据,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的规定,省外检测机构在我市承接检测业务时,应向省住建厅备案;省内异地检测机构在我市承接检测业务时,应向市住建局建管处备案。

(二)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查阅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应依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交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报告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绿色建筑按图施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六、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领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绿色建筑实施承诺书完成绿色建筑预评价、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未按时完成的,列入诚信考核范围。

自2020年7月1日起,凡尚未组织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项目,均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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