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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9633/2020-01809
城乡建设通知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05-09
关于优化调整昆山市人防工程审批流程的通知

关于优化调整昆山市人防工程审批流程的通知

时间: 2020-05-09 14:31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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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3 号)文件精神,落实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衔接好人防工程结建审批、易地建设费征收、竣工验收等环节各项工作,根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中人防工程应建必建的原则和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规定,按照我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对我市人防工程审批流程作如下调整: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第一阶段)

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后,应根据规划条件及人防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要求,主动了解人防结建政策,积极履行人防法定义务。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第二阶段)

(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1.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设计说明中设置人防专篇,专篇内容应包括人防工程的建设位置、规模等要求。

各部门并联审查规划方案时,人防审批部门应将专业审查意见反馈至资源规划部门。

2. 建设单位应根据人防专业审查意见进行深化设计,对不需要审查的项目(含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行掌握人防结建要求和易地建设条件,也可向相关部门咨询人防结建政策或审批规定。

(二)新建人防工程或易地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

1.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申办新建人防工程或易地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已审批通过的项目,当规划设计方案有调整并涉及到人防配建指标时,应重新申办人防行政许可审批。

2. 人防行政许可文书中除明确项目工程类别、项目总建筑面积、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外,新建人防工程需注明批复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等级、防化等级、平时用途及防空地下室在整个项目中的所处位置等信息;易地建设项目需注明对应的易地建设条件。

三、施工许可阶段(第三阶段)

(一)人防工程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可通过昆山市数字化审图报审平台,提供人防行政许可文书及相关申报材料,按一站式审查要求申报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人防设计审查结果纳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如建设单位选择单独送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在江苏人防网站公示的江苏省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名录内选择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并提供人防行政许可文书及图审机构要求的相关申报材料。

(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

建设单位根据人防易地建设许可文书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对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市住建局(人防办)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的项目,需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批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核实后提出是否撤销的明确意见,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应及时申办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防空地下室工程的防护开展质量监督。

(四)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申办新建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根据新建项目人防审批情况,提供人防行政许可及其他相关材料。人防易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施工许可前完成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缴纳。

四、竣工验收阶段(第四阶段)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参加联合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

市住建局(人防办)在人防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时,对项目人防法定义务履行完成情况进行核查;项目需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根据项目人防建设情况,同步办理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或完成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补缴。人防工程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备案手续,未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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