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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9633/2020-03012
城乡建设通知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07-02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节能管理措施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节能管理措施的通知

时间: 2020-07-02 15:27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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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镇建设管理部门,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建筑保温材料、太阳能热水器、遮阳门窗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基层和企业,同时确保建筑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节能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应优先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和内保温系统。

二、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应组织项目专项方案评审。

三、进一步强化对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质量监管。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负总责,现场施工作业前应做好有针对性的技术交底和施工培训工作。

(二)外墙外保温工程施行样板验收制,样板面积不宜少于1个检验批面积,样板严格按照《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实体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并经参建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全面施工。

(三)外墙面保温板材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粘结面积比剥离检验、后锚固件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以每1000m2保温墙面面积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不少于3处,检测部位应有代表性。

外墙外保温所用材料必须见证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原材料未经见证检验合格即使用的,现场实体质量必须加倍检测。实体质量未经加倍检测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四、建筑遮阳应优先采用以下几类遮阳产品:

(一)内置玻纤卷帘中空玻璃或窗框可开启式内置百叶中空玻璃(内置百叶可拆卸更换)。

(二)外遮阳金属百叶(应用高度不宜超过35米;当采用外平开窗系统时,应用高度不得超过7层)。

(三)温控遮阳变色玻璃制品。

五、具备以下几类情形之一的,须由建设单位向我局建筑节能办申请项目专项评审。具备评审条件的,建筑节能办协助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7米、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

(二)建筑外墙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的;

(三)采用外遮阳一体化窗的;

(四)标准化外窗采用内置百叶中空玻璃且窗框不可开启(百叶不可拆卸更换)的。

其中第(一)(二)(三)类情形进行项目专项方案评审,第(四)类情形进行产品评审。材料生产企业须凭建筑节能办备案后的专家评审意见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材料登记, 否则不予登记。

六、采用没有国家或江苏省相关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还应制定企业标准,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局建筑节能办不再对建筑保温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遮阳一体化门窗和遮阳产品发放认定证明或备案证明。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材料登记时,认定证明或备案证明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已办理认定证明或备案证明的,在有效期内仍可正常使用。

我局将定期对已进行工程材料登记的上述各类系统、材料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根据《昆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昆住建〔2013384号)等规定进行惩处。

八、《关于加强我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昆建〔2009107号)、《关于印发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住建〔2013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建筑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昆住建〔20161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昆住建〔201780号)同时废止。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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