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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ylbzj/2020-00022
综合政务通知
昆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06-09
关于印发《昆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昆医保〔2020〕34 号

关于印发《昆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20-07-02 10:48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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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医保经办机构:

现将《昆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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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结合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医疗保障局通过政府政务公开平台等载体,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根据我局职责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公开信息的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凡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特殊敏感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 事前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执法人员。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执法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执法范围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三)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四)执法权限。公示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市医疗保障局投诉举报联系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具体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如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行政处罚公示板块。

(二)传统媒体。市内主流报纸、广播、电视等。

(三)办公场所。局机关办公场所电子屏、信息公开栏等。

(四)公开的信息应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内容相衔接。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局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昆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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