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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jtysj/2024-00013
交通工作行业管理通知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10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环境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交〔2024〕49号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环境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4-04-10 11:00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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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推动交通运输领域环境改善,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经研究,决定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深化交通运输环境治理行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47



深化交通运输环境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赋予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职责,全面加强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治责任,紧紧围绕美丽昆山建设,强化交通运输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以高水平治理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对职责范围内船舶污染物收集送交接收、港口码头污染治理、交通工程扬尘污染、交通沿线环境整治等问题进行系统性攻坚,力争通过专项治理形成高压态势,切实提升相关企业污染治理意识,不断压缩相关违法行为的生存环境。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交通领域建设项目环保管控

1.提升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环保监管水平。严格贯彻执行《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按照项目权限,指导督促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工地扬尘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督促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全封闭运输管理,督促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导督促完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产生的污水以及驻地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牵头部门:质监站,配合部门:局建管科,公路中心、港航中心、工程中心)

(二)开展噪声污染治理

2.深化交通运输噪声治理。在职责范围内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等,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减轻交通运输噪声影响。

强化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污染的管控,督促施工企业通过改进施工工艺、配备使用降噪设施等举措有效防范和减轻施工噪声扰民。(牵头部门:局综计科、局建管科,公路中心、港航中心、工程中心、质监站)

3.强化船舶噪声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对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牵头部门:执法大队)

(三)深化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4.推进港口码头范围内扬尘等污染治理。加强港口码头装卸作业、堆场堆存及转运等各环节扬尘污染管控,干散货码头全部配备综合抑尘设施,强化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码头在线监测。继续推进全市规模以上适宜建设的干散货港口封闭式料仓和封闭式皮带廊道运输系统建设。强化转运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外出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港区。加大码头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码头违法违规偷排漏排污水,增强码头水污染防治能力。(牵头部门:局港航科,配合部门:执法大队、港航中心)

5.加强港口作业机械监督管理。推进排放不达标港口作业车辆和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牵头部门:局港航科,配合部门:执法大队、港航中心)

6.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按照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油气回收,巩固提升原油成品油码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成效,抓好已建成油气回收设施的维护保养、运行管理,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杜绝恶意停用、闲置油气回收设施,同时推进运油船舶油气回收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局港航科,配合部门:执法大队)

7.推动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及使用。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推动进一步提升靠港船舶使用港口岸电的用电量,港口岸电使用量不低于去年。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电设施检测,提升用电安全性。

(牵头部门:局港航科,配合部门:执法大队)

(四)推动船舶污染综合治理

8.做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监管。加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监管,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加大对所辖航道水域职责范围内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行为监督力度,优化燃油抽检方式,提升检测能力和效率,对燃油质量抽检不合格的船舶严格依法查处,督促船舶依法使用合规燃油。(牵头部门:执法大队,配合部门:局港航科)

9.推动船舶污染物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治理。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内船舶营运产生的垃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压载水等依法合规处理。加强职责范围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实施船载危险货物运输风险管控,加强船舶洗舱监管。(牵头部门:执法大队)

10.推进--协同治理。按照要求开展船舶防污设施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等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并扩大覆盖面,严厉查处船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督促船舶依法配齐防污设施设备,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市场,严格推动落实靠港作业船舶先交水污染物再进行装卸作业等规定要求,并加强通过港口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督促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有效运行。(牵头部门:执法大队,配合部门:局港航科)

(五)深化汽车维修行业环保工作

11.持续推动汽车维修行业环境保护整治提升。通过举办培训、座谈交流等方式,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生态环境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的宣贯推广和指导,促进成果落地转化,引导和督促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配合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排查整治,鼓励和推进汽车维修企业实施全水性涂料替代,从源头减少VOCs的产生。(牵头部门:执法大队)

(六)开展交通沿线环境整治行动

12.高速公路沿线环境治理。配合做好沿线巡查,积极协调高速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含桥下空间)的白色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非法堆积物等各类垃圾及非法种植清除工作。(牵头部门:执法大队)

13.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沿线环境治理加强普通国省道、县道及框架道路沿线环境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协调绿化、保洁权责部门及时修剪、补植公路沿线绿化,强化路面及路侧保洁。加强桥下空间日常巡查和管理,及时清理桥下空间垃圾杂物,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整治桥下违规建筑、违法广告牌等设施。加强施工路段管理,加大扬尘管控,保持围挡完整连续整洁美观。(牵头部门:执法大队、公路中心、质监站)

14.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对铁路沿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可绿化区域进行绿化,沿线可绿化区域绿化率达到100%;用地红线内无违章建筑和破旧建筑物,红线外侧至100米范围内做到“六无一有”,即无违法私搭乱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无破旧建筑及残墙断壁、无乱堆物料、无暴露垃圾渣土及“白色污染”、无违法及破旧广告牌匾、无河塘漂浮物,有绿化隔离带或隔离墙;红线外侧旅客视野所及1000米范围内,对沿线建筑物和村庄、农田林网、道路网、河湖水系网、企业烟囱进行综合治理,做到美观、整洁。(牵头部门:工程中心)

15.内河航道养护巡查。通过日常养护巡查,及时发现内河航道两岸违规构筑物、碍航设施、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非法堆积物、非法种植等以及航道沿线脏、乱、差现象。开展航道用地范围内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属地开展航道用地范围外环境整治工作,努力打造干净、整洁、优美的航道通行环境。(牵头部门:港航中心)

(七)强化相关固废管理

16.严格项目管理。做好本部门监管工程项目的渣土处理前置核验工作,主要核定工程渣土产生和外运量、施工工期等信息,督促工程参建方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渣土的运输及处置。通过发放“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提示书”方式,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及时编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完成备案登记工作。督促各建设单位做好源头管控,加强现场管理,所有进出施工工地现场的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要求配备性能良好的密闭装置,装载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严格车辆出入管理,无本项目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渣土车辆不得进场,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未经除泥冲洗等工序未全密闭全覆盖的车辆,不得驶出场地。(牵头部门:局建管科、质监站)

17.规范运输秩序。主动公布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相关企业和车辆名录。(牵头部门:局行政服务科)

18.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联合交警加强对超限超载的处罚打击。对危险货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做好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未密闭运输、抛洒滴漏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通航水域日常巡航检查,依法查处船舶倾倒固体废物和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执法大队)

19.强化科技赋能。在重点易发水域、省(市)际口门、重点航段等关键节点,加大水上智慧卡口建设,利用无人机巡查优势,结合水上常态化巡航,实现人防+技防,提高执法监管效能。(牵头部门:局大数据科,配合部门:指挥中心、执法大队、港航中心)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单位、各科室按照《昆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成立深入打好交通运输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通知》《昆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入打好交通运输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工作专班工作规则的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对照本次专项行动目标任务,进一步做好任务传达,进一步细化标准要求,迅速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全面实施阶段

1.集中查摆(4-6月)。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污防攻坚专班《关于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污染防治工作水平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和昆山市污防攻坚办相关要求,各相关单位对辖区港口码头(含临时码头)、交通工程、汽修企业等全面梳理,形成详细的监管对象清单,制定周检查计划。6月底前,港口码头、交通工程以及所辖交通沿线环境要完成全方位、全覆盖检查巡查,汽修企业、靠港船舶要加密检查频次。要充分利用无人机巡查、夜查等方式手段,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提高检查效率。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逐条制定整改方案,对涉及违法的要从严从速处理,形成强大的执法震慑力。710日前,各相关单位梳理上报集中查摆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清单。

2.全面整治(7-11月)。对问题清单进行回头看检查,并举一反三;对未能立行立改的问题要跟踪落实,积极进行指导帮扶,争取11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抄送相关单位,确保全面整治。各单位、各科室要主动靠前,集中攻坚,确保问题真正得到解决。局污染防治工作专班将采取印发交办单、提示单等方式,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

(三)总结提升阶段

各单位、各科室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全面梳理工作成果和亮点,提炼经验做法,形成工作总结,并于1210日前报局污染防治工作专班。力争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发掘出日常工作中容易疏忽的监管盲点、履职风险点,在此基础上实现长效治理,推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各科室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专项行动部署安排,有序推进各项任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局污染防治工作绩效考核。

(二)加强督查督办。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将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了解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视情况下发督办单进行督办。局污染防治工作专班在全面整治阶段也将组织专项督导。凡上级督查和本级督导发现的问题,局污染防治工作专班将通过印发督办单或交办单的方式,跟踪抓落实。对工作不重视、落实不积极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进行约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各科室要切实加强宣传与引导,积极宣传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引导党员干部正确认识职责与使命,有针对性地做好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工作。要积极主动报送活动开展情况的工作信息,宣传工作开展的特色亮点,宣传工作活动中的先进典型,扩大示范效应、营造舆论氛围。相关工作将录入2024年污染防治工作简报,被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污防办及我局录用的工作信息将在局污染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中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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