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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9887/2018-08203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告通告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0-11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不合格食品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8年第9期)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不合格食品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8年第9期)

时间: 2018-10-11 16:09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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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公告的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为:昆山市金凤美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多味鱼,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问题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2018410日,昆山市金凤美食品有限公司向昆山市玉山镇众生缘食品商行进购多味鱼干20kg,进货价格900元。2018412日,昆山市金凤美食品有限公司根据生产计划,生产多味鱼产品5箱,生产批次为2018412日,2018416日由当事人将上述多味鱼产品全部销售给南京市江宁区武德冷冻食品经营部。201853日,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对上述多味鱼产品进行了抽检。

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原料时,依法查验了供货者昆山市玉山镇众生缘食品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FA18-08556)后,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上述多味鱼采样自南京市江宁区武德冷冻食品经营部,抽样时运输、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导致检测不合格。我局已向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协助调查函(昆市监案协字[2018]G0836014号),请求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本案。

因不合格项目与运输途中及销售时保存环境变化有紧密联系,我局请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谷里分局对抽样时涉案物品的保存环境情况进行了调查,但因时间较长,已无法调取抽样时保存环境资料,无法确认抽样时保存环境,我局执法人员赶赴南京对承运物流方进行调查,但物流方也表示因时间过去太久,无法确认涉案物品运输车辆及保存条件。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留样的4袋“多味鱼”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为合格。

综上,当事人生产的“多味鱼”抽样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该产品经历了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境,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生产时不合格,也可能为运输、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办案单位无法核实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超标的主体和环节,违法事实不清,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作销案处理。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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