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 抽样方法
2.1实体店抽样
在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抽样数量为1台,检测样品为1台,备样为0台。
3.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4706.27-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
4706.3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
GB/T 15854-2021《食物搅拌器》
4706.24-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洗衣机的特殊要求》
GB 4706.13-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
GB 19606-2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出现不合格时,应依据标准判定规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在实体店抽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判定为未发现不合格(合格结论用语);经检验, 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结论用语)。”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本次监督抽查任务项目不涉及对样品有实质性破坏的检测项目,因此采用原样复检,本次抽查的项目均可满足原样复检。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本次检测相关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中没有不予复检的项目。
5.5此次监督抽查任务项目不涉及对样品有实质性破坏的检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