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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昆山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豁免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时间: 2023-02-02 11:16 来源: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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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昆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昆山市深入推进“昆如意”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措施》《昆山优化“昆如意”营商环境打造投资创业“首选地”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昆山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豁免清单》(第二批),于印发之日起施行,现予以发布。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1月20日

昆山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豁免清单(第二批)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昆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昆山市深入推进“昆如意”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措施》《昆山优化“昆如意”营商环境打造投资创业“首选地”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昆山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豁免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对列入豁免清单的事项,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直接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一、适用范围

工业、仓储及市政公用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二、豁免清单

(一)工业、仓储类

1.建筑物类

(1)小型低风险项目。低风险项目中,在施工许可限额以上、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单跨小于18米的单层建筑或者跨度小于9米且无振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建筑类型的项目。

(2)不增加非生产性功能占比的前提下,工业、仓储类建筑根据工艺需要调整建筑内部功能布局,或建筑高度微调的(不涉及计容及面积变化)。

(3)不改变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不涉及使用性质变更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装修改造、屋顶翻新及维修、消防设施提升工程,地下室顶板标高、室内正负零标高、室外地坪标高、建筑层高调整,不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立面维修、翻新、改造等,拆除重建除外)。

(4)地下车库在不减少车位数量、不影响人防使用的前提下,轮廓、平面、规模调整的。

(5)符合整体立面效果,建筑单体平、立面因消防、通风等技术要求增加风井、点式消防门窗、调整局部门窗数量、位置、样式的。

(6)增设或变更门卫、配电、泵房水池等配套设施。

2.构筑物类

(1)增设或变更雨(污)水池、消防水池、化粪池、处理池、堆场、大门门楼、企业标牌、围墙等构筑物。

(2)既有厂房及仓库加装或变更消防楼梯(钢梯)或电梯、连廊、天桥等构筑物。

3.其他

(1)增设成品设备、设施的,例如成品门卫岗亭、环卫设施(公厕、垃圾房等)、水箱、光伏设备等。

(2)采用装配式机械设备进行安装建设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工程(不含土建类机械式停车楼、停车库),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的工程。

(3)符合停车数量、绿地率等规划条件,确因厂区交通组织需要,停车位位置调整或停车位数量增加的。

(4)增设电动自行车、汽车充电站、点、桩等设备设施。

(5)增设或变更园林绿化工程(小品、花架、亭、廊、花坛、园路、景观水池、喷泉、假山、雕塑、职工运动场地等)。

(二)市政公用类

1.已通过规划方案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地块出入口开设。

2.零星挖掘道路、占用绿化工程,主要包括市政设施维修、增设道路杆件和标牌、设置公共自行车桩和车棚、布置消防栓、地质勘探等。

3.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出入口开设。

4.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和控制标高的道路整治出新工程以及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渠化改造工程。

5.市政管线紧急抢修且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三、说明

(一)低风险项目是指不会对周边环境和相邻的建筑、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未完成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但用地范围不大于5万平方米、不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或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不生产或者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物品,不属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新建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低于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不属于超限工程的生产性厂房、仓储类项目。

(二)以上项目应在不违反《民法典》的前提下实施,不得超出自有用地红线范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侵害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例如日照等),必要时应由属地政府督促履行意见征求及公示等相关程序。

(三)以上项目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建筑退界、建筑控高等),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8年版)》等政策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

(四)以上项目应满足建筑安全与质量标准,应符合其他行业的规范要求和其他管理部门的要求。若违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容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于清单内事项,如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过程中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及执行存在疑议,无法明确判断的,可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咨询,由方案审核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

(六)《昆山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豁免清单(试行)》(第一批)继续有效,与本《清单》生效后共同执行。

四、本《清单》由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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