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一年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根据法规规定,昆山市运输管理处现对该类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名单详见附件:《道路运输证注销车辆名单》)。
道路运输证注销车辆名单(超期1年未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