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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9日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时间: 2023-09-19 15:03 来源: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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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0197548,邮箱:kfqahjhp@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维开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昆山开发区洪湖路289

昆山维开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汇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5000万元,年产冲压零部件50000万件,注塑零部件5000万件。

1.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昆山开发区琨澄光电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碳氢清洗及烘干工段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房中部注塑、挤塑、点胶工段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房西部浸塑废气经碱液喷淋+除雾预处理后与厂房西部浸塑、挤塑、浸粉及喷粉烘干有机废气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粉废气经旋风+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机加工、焊接废气无组织排放,打磨废气经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粉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699-2021)表1标准,厂区中部点胶、挤塑、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同一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区西部挤塑、浸粉、浸塑和喷粉烘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合并同一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699-2021)表1标准,浸塑产生的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苏州佑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化妆品包装容器1.2亿件项目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杜鹃路555A14#厂房

苏州佑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1500万元,年新增生产化妆品包装容器1.2亿件。

1.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昆山开发区琨澄精密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注塑、印刷工段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标准限值,颗粒物(以“其他颗粒物计”)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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