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0197548,邮箱:kfqahjhp@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昆山维开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
昆山开发区洪湖路289号 |
昆山维开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汇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5000万元,年产冲压零部件50000万件,注塑零部件5000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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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昆山开发区琨澄光电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碳氢清洗及烘干工段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房中部注塑、挤塑、点胶工段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房西部浸塑废气经碱液喷淋+除雾预处理后与厂房西部浸塑、挤塑、浸粉及喷粉烘干有机废气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粉废气经旋风+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机加工、焊接废气无组织排放,打磨废气经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粉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699-2021)表1标准,厂区中部点胶、挤塑、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同一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区西部挤塑、浸粉、浸塑和喷粉烘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合并同一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699-2021)表1标准,浸塑产生的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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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苏州佑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化妆品包装容器1.2亿件项目 |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杜鹃路555号A14#厂房 |
苏州佑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1500万元,年新增生产化妆品包装容器1.2亿件。 |
1.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昆山开发区琨澄精密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注塑、印刷工段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标准限值,颗粒物(以“其他颗粒物计”)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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