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0197548
邮箱:kfqahjhp@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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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清陶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清陶10Gwh固态锂电池项目(重新报批) |
昆山开发区青阳港东侧、吴淞江北侧 |
苏州清陶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虹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原项目为“清陶10Gwh固态锂电池项目”(苏环建〔2023〕83第0014号),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因生产设备、原辅材料及产品型号等发生变化,申请重新报批。 |
1.该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部分2000t/a回用于喷淋塔,部分3440t/a接管至昆山开发区琨澄精密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冷却塔废水、纯水站浓缩水及反冲水作为清下水排入雨水管网。生产废水接管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间接排放标准,总锰参考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直接排放中“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限值标准。清下水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及SS≤30mg/L。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标准;废水处理设施废气H2S、NH3、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标准;食堂油烟有组织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型”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标准;废水处理设施废气H2S、NH3、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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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昆山亚竞铜业有限公司年产铜球3500吨、铜粒1500吨、汽车零部件5000万件项目 |
昆山开发区章基路17号 |
昆山亚竞铜业有限公司 |
项目拟投资2000万元,扩建铜球、铜粒、汽车零部件产能,项目投产后,预计全厂年产铜球3500吨、铜粒1500吨、汽车零部件5000万件。 |
1.项目抛光、湿式研磨产生的生产废水,经低温蒸发系统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作为浓缩液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开发区琨澄光电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熔化过程产生的烟尘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1 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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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昆山纬德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温控系统配件30万套项目 |
昆山开发区泾浦路48号 |
昆山纬德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江苏虹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拟投资3000万元,年新增温控系统配件30万套。 |
1.本项目及现有项目生产废水均通过新增废水处理站及中水回用装置处理后排入光大水务(昆山)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烘干固化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固化炉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厂界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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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路延伸及半幅新建(百灵路一天鹅路段)项目 |
昆山开发区桂花路(百灵路—天鹅路) |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所 |
昆山奥格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2800万元,实施桂花路延伸及半幅新建(百灵路—天鹅路段)项目,优化现有道路路网建设及使用功能 |
1. 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管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 2.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扬尘排放执行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清淤淤泥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 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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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泽阀门(昆山)有限公司年产半导体阀门气动组件15万套项目 |
昆山开发区综保区中央大道188号 |
北泽阀门(昆山)有限公司 |
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拟投资1000万元,年新增半导体阀门气动组件15万套。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不新增生活污水。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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