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建华、奚建珍因保管不善,将第301041556号不动产权属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及昆国用(2006)第K01917号土地使用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及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声明人:支建华、奚建珍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