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荣明、陆建芬因保管不善,将(2012)06772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龚荣明、陆建芬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