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6月3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苏环办〔2020〕218号)文件,对我省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标准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现予以公开发布,请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苏环办〔2020〕218号)
2.《挥发性有机物无在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3.《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苏环办〔2018〕299号)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3日
附件1: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苏环办〔2020〕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