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公开领域 / 生态环境 / 生态环境综合政务

kss622/2023-00023
城建环保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3-02-2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昆政办发〔2023〕10号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 2023-02-20 16:48 访问量:
【字体: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昆政办发〔2019〕183号)同时废止。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 区镇政府职责
2.4 专家组
2.5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责任及公众义务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启动
3.2.3 预警信息审签
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3.2.5 预警方式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4 应急豁免
4.5 应急终止
4.5.1 应急终止条件
4.5.2 善后处置
5责任机制
5.1 预警机制
5.2 督查机制
5.3 公众监督机制
5.4 责任落实机制
6信息报送及总结评估
6.1 信息报送
6.1.1 信息报送要求
6.1.2 信息报送内容
6.2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宣传保障
7.2资金保障
7.3通信保障
7.4物资装备保障
7.5应急科技保障
7.6人力资源保障
7.7医疗卫生保障
8 预案管理
8.1减排清单编制
8.2预案培训
8.3预案演练
8.4应急能力评估
8.5预案修订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则
10.1名词解释
10.2预案管理
10.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健全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及持续时间,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昆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昆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工作以及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的预警、应急响应工作。
1.4预案体系
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区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的核心,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各级别应急响应和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流程、不同预警级别的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区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将具体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本预案是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用于指导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在本预案指导下,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镇政府(管委会)、企事业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细则。本预案与各部门实施方案共同组成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图1.4-1 预案体系图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应对大气重污染的首要任务,完善日常预报与管理,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切实提升大气重污染的防治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持续健全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机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区镇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大气重污染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各项准备,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绩效分类,科学管理。开展重点行业差异化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行业中绩效差的企业率先限停产,严禁“一刀切”;通过分级绩效管控,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助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共同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
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副市长任执行组长,市政府分管副主任、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由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市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上级部门及有关区镇的联络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气象局、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电信局、市供电公司等。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局、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地拟定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方案。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开展能源保障工作。
(3)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地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4)市工信局。会同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并督促有关区镇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汇总各地限产、停产及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并向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5)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7)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负责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空气质量预报会商,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
(8)市住建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督促各地强化所属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管辖范围内的各建筑工地扬尘强化管理情况,并向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9)市科技局。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市区内政府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并向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1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管理,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违法行为,并向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12)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督促各地强化所属建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督促各地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对露天烧烤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所属建筑工地管理、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督促各地强化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港口码头扬尘的监管。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14)市水务局。负责督促各地强化水利工程扬尘的监管。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重污染天气农业应急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配合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开展秸秆禁烧督查。
(16)市文体广旅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健康教育工作。报告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疾病的异常发病情况,并相应加强疾病救治力量。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研究。
(18)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点污染企业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19)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车限行措施。
(20)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
(21)市商务局。牵头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督导检查。
(22)市电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通信保障。
(23)市供电公司。根据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在做好全市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并向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2.3 区镇政府职责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及实施方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份,各地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2.4 专家组
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成立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指导。
2.5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责任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根据《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和苏州市气象局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开展空气质量预测。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和昆山市气象局做好协调配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测。
3.2 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函〔2021〕3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苏府办〔2019〕190号)有关规定,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区域内SO2小时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72小时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区域内SO2小时浓度达到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96小时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预测未来持续24小时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450以上,或监测到区域内SO2小时浓度达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
可跨自然日计算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2.2 预警启动
根据《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经苏州市政府领导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收到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立即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各地可依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3.2.3 预警信息审签
预警信息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根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审签:
黄色预警信息由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布。
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根据《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调整预警等级后,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当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未来36小时空气质量保持或好转,根据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指令,解除预警。
3.2.5 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4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做好应对工作。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监测预测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地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和分析,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
4.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即时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由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并通报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
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 通过已建立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市重污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
2. 预警信息按照要求,通过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市气象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官方微博、微信等渠道实施全媒体信息发布。
3. 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3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严格按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并落实更具体、更严格的应急管控措施。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或执行应急抢险、重大安保等任务时可不执行相关响应措施。
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时,重点控制颗粒物(PM2.5和PM10)、二氧化硫(SO2)和NOx排放,其次是VOCs;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二氧化氮(NO2)时,重点控制NOx排放。
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倡导企业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Ⅲ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企业暂停露天喷涂作业;
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路面开挖、路面洗刨、土方运输(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渣土车,封闭式运输土方的除外)、楼层垃圾清扫作业以及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暂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未硬化的裸露地面、易扬尘的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倡导企业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根据Ⅱ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除民生保障项目外,其他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可正常进行);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未硬化的裸露地面、易扬尘的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重点用车企业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厂(出于安全生产运行需要,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进出厂的除外);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禁行(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钢材等);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机械(应急抢险用除外),其他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为民生保障物资、外贸货物、出入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按照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优先使用岸电;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倡导企业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根据Ⅰ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汽车制造、家具制造、船舶修造、印刷包装、汽车维修等行业暂停使用涂料、油墨;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未硬化的裸露地面、易扬尘的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重点用车企业,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厂;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禁行(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钢材等);
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应急抢险用除外);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为民生保障物资、外贸货物、出入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城区禁行柴油货车,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
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按照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优先使用岸电;
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4 应急豁免
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制定的环境应急管控企业停产豁免资格认定办法。对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或生产线,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或生产线,免予执行应急停产等管控措施。相关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
4.5 应急终止
4.5.1 应急终止条件
当收到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的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4.5.2 善后处置
(1)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由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估。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调查评估,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5责任机制
5.1 预警机制
收到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立即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给足企业应急响应准备时间。
5.2 督查机制
预警信息发布后,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以现场检查和记录检查的方法,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开展调查评估。
5.3 公众监督机制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5.4 责任落实机制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各自职责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辖区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措施、组织督查抽查;有关单位加强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的实施,督查行业职能部门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停限产、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重污染天气期间,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反馈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6信息报送及总结评估
6.1 信息报送
6.1.1信息报送要求
预警发布后,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每天向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同时报告市政府。
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苏州市相关部门报告。
6.1.2 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6.2 总结评估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
(2)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分析响应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3)应急响应措施是否到位;
(4)应急响应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要改进的地方。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评估结果应在6月前函告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若前12个月未发生重污染,则不需要开展评估工作。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中旬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7 应急保障
7.1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市委网信办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7.2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相关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经费。市有关部门及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统筹各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向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予以倾斜。
7.3通信保障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7.4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5应急科技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并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7.6人力资源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响应工作的落实。
7.7医疗卫生保障
市有关部门及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8 预案管理
8.1减排清单编制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及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最新要求,根据工业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对《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工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涉气生产工序,确保真实准确,于每年5月前向生态环境局上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更新情况。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要明确涉气企业的涉气环节和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要对环保治理设施正在升级改造的企业、正在建设或建成尚未进行环保验收的企业,已停产但具备随时复产能力的企业进行统计;根据各区报送的更新情况,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更新修订工作。
8.2预案培训
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预案演练
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8.4应急能力评估
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8.5预案修订
《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及时进行修订 :
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②预案编制依据发生变化的。
③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责任与奖惩
监察机关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
10 附则
10.1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
10.2预案管理
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名单,能源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更新一次。住建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半年(3月、9月)更新一次。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昆山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附件2: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3: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4:昆山市工业企业污染源应急管控清单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