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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时间: 2021-12-03 13:20 来源: 昆山市教育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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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苏州市委、昆山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市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局管干部的动议、考察、任免等相关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指导局管学校和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二)指导教育系统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指导中小学校思想理论建设、宣传舆论阵地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指导学校做好维护政治稳定工作。指导中小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政务(校务)公开工作。

(三)指导教育系统统战与群众团体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中小学校统战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做好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侨联、台联、民族宗教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开展工作。

(四)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负责制订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

(五)按权限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全市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六)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国有资产、教育基建等方面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指导学校后勤管理与改革工作。

(七)负责全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和推进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和评估标准,积极推进基础教育地方课程建设,全面落实素质教育要求,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八)负责全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落实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推进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统筹社会教育,推进成人教育的建设与发展。推进全市终身教育工作,指导并管理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教育机构的有关工作。

(九)协助省教育厅、苏州市教育局和地方政府加强对地方高校的协调管理。

(十)指导学校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劳动教育、科技教育以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教师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考试、招生政策拟定和学籍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教育系统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合作工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按权限组织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

(十五)协调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

(十六)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认真履行好相关工作职责和责任。指导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以及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做好重大安全事件处置工作。

(十七)完成昆山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协调联动制度。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事项的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并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至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事中事后监管结果推送给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在市行政审批局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过程中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十九)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学校食堂及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市教育局依职责负责学校(幼儿园)食堂及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内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二十)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拟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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