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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时间: 2021-12-08 15:54 来源: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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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科室名称、职责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法规科、信息科、财务科)。负责机关政务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承担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政务信息、文书档案、督查督办、信访、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和公务接待等工作;承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出国(境)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社会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住房和建设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考试的审核和申报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职业教育、职业技能鉴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导建设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本机关依法行政相关工作;承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住建局行政执法指导、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负责办公网络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牵头本系统电子政务系统的规划、开发、维护和安全保障;牵头本系统大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成舆情监测、引导和处理工作。

组织拟订本系统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财务管理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所属有关单位经济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核审工作负责局系统各类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负责局系统非税收入记账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服务科、消防设计审验科)。贯彻落实国家、省、苏州市建筑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拟定相应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负责全市房屋建筑类企业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监理、造价咨询、检测机构等)的资质动态核查、综合考评及人员资格的注册管理,开展建筑业行业统计管理工作;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指导和承办外地进昆房屋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的资质查验和登记工作;指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承担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法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建筑类、中介服务机构工程评优及向上推荐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以及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并限时办结;负责驻行政审批局窗口的运行管理工作;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许可;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备案抽查。

(三)市政公用科。拟订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编制全市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海绵城市、无障碍设施等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除市政公用总承包三级资质审批外)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市外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进市核准登记;负责中环内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的审批工作;依法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昆山市级优质工程(市政类)评审;参与国家、省、苏州市在昆山市大中型项目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房地产管理科(住房保障科)。拟定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房屋面积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管理责任,对开发企业资质进行管理和初审,承担全市房产价格评估、房屋测绘、房产中介企业备案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承担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工作,对全市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和交付使用进行统一监管;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责任;构建房地产市场运行日常监测体系,拟定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参与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落实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推进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并指导各区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制度;承担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申请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下拨资金的有关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障性安居进行的融资、审计和资金清算等方面工作;牵头相关部门对住房保障申请对象进行联合审查。

(五)物业管理科。对全市物业管理实施行业管理,拟订物业行业管理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落实物业服务属地管理,指导、考核区镇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前期物业服务工作;加强物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六)园林绿化科。拟订全市园林绿化、城市公园事业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并控制管理;参与全市重大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审核;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指导监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指导管理全市重点绿化工程项目;负责园林绿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古典园林、城市公园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相关工作。

(七)村镇建设科。参与村镇规划的制订和方案会审工作,重点参与村镇建设中长期规划的论证;拟定村镇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协调村镇建设相关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美丽城镇建设及被撤并乡镇综合提升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示范;指导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开展村镇建筑设计与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市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八)总工室(防震减灾科、建筑节能办公室)。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勘察设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行业改革发展;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对全市勘察设计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工作;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筑行业科技项目研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装配式建筑;制定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土地出让时提出项目建设条件意见。

拟订地震前兆观测和短临跟踪的措施;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承担全市震情速报工作;组织实施地震现场的震情监视和跟踪工作,提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承担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承担全市群测群防工作;拟订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管理地震烈度区划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开展地震现场的震灾评估;审定灾区重建的抗震设防要求,参与制定重建规划。

拟订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民用建筑能耗审计和建筑能效测评工作;指导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九)人防管理科(防护工程科)。负责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发展规划和综合性计划;负责收集全市人民防空综合信息数据分析;牵头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贯彻落实省、苏州市人民防空信息化、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警报通信网建设规划、计划,实施省、苏州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制定相应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和督促检查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人民防空训练、演练、演习;指导落实人口疏散地域、疏散基地建设任务;承办防空警报试鸣任务;负责对接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编制相关应急预案,保障实施战时人民防空行动和平时应急支援的组织指挥;承担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指挥通信保障工作;承担市人民防空指挥所日常工作;负责对接军民融合相关工作;保障市委、市政府、市人武部组织指挥全市人民防空行动。

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计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省、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使用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质量、技术和造价管理;督促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人民防空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人民防空科学研究管理,组织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下属事业单位名称、职责

(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计划及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重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制定农村绿化计划并组织实施及考核验收工作;负责市管绿地的建设养护管理;指导区镇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科技管理工作;参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论证及审定绿化规划。

(二)市建设监察大队组织实施建筑市场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及公用事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在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实施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处罚任务。

(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参与研究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具体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招标单位自行招标能力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资质)审查,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报、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解和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参与查处和纠正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市城区建设管理处负责城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城市桥梁养护及检测的监督管理。

(五)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责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核准;负责非政府投资的燃气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初审;参与编制城镇燃气专业规划和发展规划监督检查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参与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参与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负责监管燃气经营者所供应的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执行等情况;向社会公布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负责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求状况,参与制定燃气保障应急预案;负责处理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的投诉。

(六)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统计分析工程质量状况;负责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配合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七)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指导和监督区镇建管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接收、整理、保管、统计、鉴定城市建设档案,提供查询服务;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编纂出版档案史料。

(八)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监督指导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作;负责监管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工程监理行业、装饰装修行业监管;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查;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进出市进行管理和协调,承办外省市建筑业企业来昆资质备案和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来昆建筑登记工作。

(九)市建筑安全监督站负责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负责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负责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提请行政处罚;负责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十)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站负责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贯彻落实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推进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负责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参与既有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分析;对区镇和相关部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十一)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房屋楼盘表管理;负责存量房转让管理;负责房屋抵押管理;负责房屋租赁管理;负责房屋面积管理及房屋测绘成果审核;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负责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

(十二)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园林、房屋修缮、装饰及工期定额的解释、业务培训及工程造价备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工作;负责工程承发包计价管理;负责造价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质量、执业资格制度检查和年检工作;收集、积累、测算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基础资料,为编制补充定额、标底、竣工结算提供计价依据;组织调研、发布建设工程造价动态信息,开展材料价格测报工作。

(十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起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文件;负责编制房屋征收计划,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组织论证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报市政府发布;委托并监督房屋征收实施机构进行房屋征收调查、补偿安置和已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负责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及其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数据的信息统计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补偿决定,报市政府公告;办理房屋征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搬迁工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调解和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信访与咨询工作。

(十四)市白蚁防治和房屋管理所负责白蚁综合防治工作;负责白蚁蚁情调查监控,组织开展防治工程质量检查监测;开展有关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宣传白蚁防治和建筑虫害知识,推广白蚁防治新技术;负责白蚁防治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管理;负责老城区直管公房租金、租赁、养护修缮管理工作;负责老城区廉租房租金、修缮管理工作。

(十五)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负责房屋建筑图审管理、图审文稿起草和审核工作;负责施工图阶段的抗震设计审查;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先期政策性、技术性审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建设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技术性审查;负责民用建筑及其装饰工程涉及的节能设计内容技术性审查;负责审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

(十六)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起草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屋预售、交付使用备案、商品房购销合同网上备案等工作;负责调解和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参与查处和纠正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七)市路灯所管理所负责路灯设施维修养护管理;负责城区建(构)筑物外墙、空间、桥梁等各类灯饰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霓虹灯等美化、亮化设施开启关闭的监督管理。

(十八)市市政设施养护所负责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维护、养护及专项建设工作;负责道路开挖的管理工作;参与新建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移交接管工作。

(十九)市物业服务管理指导中心负责指导、考核物业管理活动,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负责制订物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付方案;负责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中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相关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创优创示范相关工作;参与制定住房制度改革规划和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负责城市、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的归集管理及增值运营工作;负责审批城镇职工购房补贴、新职工住房补贴;负责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申请受理、审批和发放。

(二十)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起草并落实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负责起草并落实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监管政策及办法;负责监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维修资金监管体系;负责建立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负责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和审核备案工作。

(二十一)市风景园林管理处负责古典园林、综合性公园、直属风景名胜区等的日常监管,协助拟定管理标准和规范;参与综合性公园、直属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建设方案的审核。

(二十二)市人防工程管理站负责投入使用的民防工程的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负责检查、监督投入使用的民防工程的消防、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负责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的规划及管理,协调重大民防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负责对民防工程拆除、报废等事项的现场勘察、审查等工作。  

(二十三)市人防指挥所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人防指挥所的设施设备,拟定工程保障方案和应急措施;协助拟定人防指挥机构生活服务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业务培训和专业会议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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