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社会保险省级统筹要求,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平稳对接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市人社局起草了《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9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话:0512-57552811,联系人:潘振华
2.电子邮件:rsj_shbx@ks.gov.cn
3.信函: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政务中心(西区)D幢907,市人社局社保科。邮编:215300,请在信封注明“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草案)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0日
附件
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
(草案)
经2021年×月×日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昆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昆政规〔2015〕6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对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75%的最低档次标准个人缴费”修改为“对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档次标准个人缴费”。
二、将第十二条中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与年龄挂钩,70周岁以下参保人员每人每月510元……参保人员在上半年、下半年到达高一年龄段的,分别从当年7月和次年1月起享受高一年龄段的基础养老金。”修改为“基础养老金实行统一标准,并对6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适当倾斜增发基础养老金。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到达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享受。”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四、将第十七条中的“本办法实施前已满60周岁但因迁入我市户籍不满10周年而只享受原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参保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人员除外),可选择继续按原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也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一次性补缴后从补缴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2016年1月1日前已满60周岁但因迁入我市户籍不满10周年而只享受原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本决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修改,重新公布。
昆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