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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昆山市船岸一体化安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时间: 2021-09-07 09:47 来源: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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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提高码头、船舶监督管理的有效性,预防和减少水路运输事故,我局在组织调研座谈的基础上起草了《昆山市船岸一体化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1922日前反馈至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512-57557485,电子邮箱:jtysj_aqyjk@ks.gov.cn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97


昆山市船岸一体化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提高码头、船舶监督管理的有效性,预防和减少水路运输事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码头装卸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船岸一体化安全管理,是将船舶在我市航行、停泊、作业等动态行为纳入对码头的记分管理,引导码头加强对进出港船舶的安全宣传与安全管理。

第二章 船岸安全共建

第四条 码头应当根据码头靠泊等级、船舶技术状况、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船员职业素质等要素,优先选择综合质量高的船舶进行装卸作业。

码头相关行业协会、联谊会应当建立在我市有违法违规、安全事故、不服从码头合理调度的船舶名录,指导码头高质量选船。

第五条 码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船舶停靠秩序。

第六条 在船舶进入昆山辖区、装卸作业前,码头应当就以下事项进行安全告知:

(一)按照规定通过船舶报告系统进行正确进出港报告,开启AISVITS等卫星定位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二)对于首次进入昆山辖区的船舶,根据船舶航路计划,参考《昆山市航道通航安全风险提示手册》告知航路安全风险点;

(三)船舶停靠要求、安全装卸操作制度以及船员上岸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七条 在船舶离港前,码头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重点核查下列内容:

(一)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航行要求,有无船员饮酒情况,有无非船员随船情况;

(二)是否存在超载装货行为;

(三)是否存在配载不当、超高超宽装载行为;

(四)是否开展开航前自查;

(五)航经我市辖区低矮桥梁、高风险航段的,是否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检查结束后,码头要填写《船舶离港船岸信息检查表》备查。对存在问题的船舶,在完成整改前不允许其离港。未按照要求整改的船舶,应当及时报告昆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

第三章 记分管理

第八条 昆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科室、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按照《江苏省港口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对“码头失信行为”进行记分。

第九条 按照下列记分内容和分值,对码头进行“船岸安全共建”记分:

(一)未将船岸安全共建要求列入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记5分;

(二)未指定专人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船舶停靠秩序的,记5分;

(三)码头未履行船舶安全告知、安全检查义务或者履行不到位的,记2分;

(四)因码头调度问题,自身泊位不能满足船舶停泊装卸需求,影响港池或者航道通航安全的,记3分;

(五)船舶进港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超载运输,出港超高超宽运输、配员不足等被查处的,对本航次装卸货码头记3分;

(六)因船舶超高超宽与桥梁、桥梁防撞设施等发生碰撞事故但无亡人的,对本航次装卸货码头记5分;

(七)船舶在码头水域发生碰撞、人员落水等事故但无亡人的,对所在码头记10分;

(八)船舶在我市辖区内发生一般亡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与船岸安全共建有关联的,对本航次装卸货码头记20分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九)其他船岸安全共建需要记分的事项。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进出港船舶动态违法行为、安全事故时,同时对其装卸作业码头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码头记分工作应当与码头、船舶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步进行,运用《江苏省港口经营人信用管理平台》《昆山市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执法全过程管理平台》等信息化系统进行记录、归集。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将记分情况通过通知书等形式告知被记分码头。

码头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记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记分部门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三条 码头经营者信用等级依据《江苏省港口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周期为每年11日到1231日。

昆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科室、机构应当加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用,将码头信用情况作为行政许可、资质审核、奖补资金、评比表彰、红黑名单认定、依法吊销经营许可等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昆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十优”和“十差”码头评选。码头失信行为记分、船岸安全共建记分综合排名前10位且记分未达到5分以上的评为十优码头,综合排名后10位且记分达到15分及以上的列为“十差”码头。

第十五条 被评为十优码头的,给予如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业相关荣誉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时优先考虑;

(二)在扩大经营范围、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四)年度内被评为十优码头2次及以上的,授予当年度昆山市十优码头称号。

第十六条 被列为“十差”码头的,昆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科室、机构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一)取消当年度相关荣誉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品牌创建资格;

(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下一评选周期增加码头执法检查及其装卸船舶登船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

(三)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

(四) 对码头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试考核;

(五)对一年内被2次及以上列为“十差”码头的,组织联合安全生产深度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10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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