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交通执法的严肃性,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我局组织起草了《昆山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9月21日前反馈至昆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王欢,咨询电话:0512-57507929,电子邮箱:ksjtyszf@163.com。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21日
昆山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交通执法的严肃性,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体现行政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塑造交通执法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第三条 为确保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统一,本机关在适用自由裁量时优先适用《苏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细则(试行)》(苏交规〔2023〕2号),《苏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细则(试行)》未规定的,适用《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苏交执法发〔2021〕66号);涉及内河海事的处罚案件,优先适用《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政法〔2021〕266号);无上级规定的裁量标准的,适用本细则。如遇上级裁量标准调整则按照最新执行。
适用的上级裁量标准中罚款金额存在幅度的,同一种情形,按照上级裁量标准设定的幅度的最低罚款数额处罚。
第四条 本细则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原则上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金额有一定幅度,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一般情形、较重情形、严重情形。原则上一般情形处罚数额按照最低罚款数额确定,较重情形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严重情形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确定。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金额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较轻情形、一般情形、较重情形、严重情形。原则上较轻情形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确定,一般情形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较重情形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严重情形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确定。
本细则所列违法行为与上级部门已经制定裁量的违法行为相近的,裁量标准参照上级部门裁量标准制定。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中,对行政相对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符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交法发〔2021〕115号)、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苏交规〔2021〕7号)、《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第一版)》(苏交执法函〔2024〕88号)、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4.0版》(苏交法〔2024〕15号)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按清单规定执行。如遇上级轻罚免罚清单调整则按照最新执行。
符合《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减轻处罚的,按照该基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存在特殊情形、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客观危害后果及非法经营或者侵占交通设施的时间、交通设施损害情况、违法所得、所使用运输工具情况、配合执法情况等因素,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可以在本细则明确的最高罚款数额以上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
行政相对人及直系亲属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七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特殊情形”是指在“一般情形”和“减轻或从轻情形”上增加罚款或其他处罚种类的情形。
本细则所称的“妨碍执行公务”“不配合执法”包括:经执法人员告知行政相对人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但行政相对人拒不出示的;行政相对人谩骂、侮辱、恐吓或拉扯执法人员的或使用其他软暴力阻碍执法的;煽动抗拒执法;其他情形。
本细则所称的“暴力抗法”包括:行政相对人殴打执法人员或造成人员身体受伤的;行政相对人打砸车船或其他财物造成财物损失达500元以上的;行政相对人抢夺扣押物品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可由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召集会议对违法行为的裁量进行单独固化并报政策法规科备案,裁量标准固化时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原则制定:
(一)本细则中未予明确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首次处罚;
(二)原有的上级裁量标准被删减导致无标准可适用的。
第九条 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复议诉讼期届满前一个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在催告书中载明当事人应当缴纳的罚款本金及加处罚款金额。当事人在本机关催告后至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前已经缴纳的,视为当事人已经采取补救措施,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可以减免加处罚款。
第十条 本细则所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细则具体裁量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中违章次数的统计方式以同一案由为标准,处罚企业的按车辆或船舶违章数进行统计,处罚个人的按个人违章数进行统计。
第十二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的调整,对处罚标准、轻罚免罚另行规定的,本细则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述的“两年内”系指自最后一次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首次统计开始时间自2024年x月x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本单位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本单位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章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标准 |
处罚依据 |
裁量标准 |
备注 |
一、公路路政 |
|||||
1 |
可能损害普通国省道、县、乡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30000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较轻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3000元;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900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被查获的处罚1.5万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3万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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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损坏、移动、涂改普通国省道、县、乡道附属设施 |
30000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较轻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3000元;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900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被查获的处罚1.5万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3万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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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
5000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轻微情形:损坏、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现场拥堵100米以内的处罚500元; 一般情形:损坏、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现场拥堵100米以上300米以内的处罚1000元; 较重情形:损坏、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现场拥堵300米以上500米以内的处罚3000元。 严重情形:损坏、污染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现场拥堵500米以上的,或者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5000元。 |
参照《省高频》中“对明火作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4 |
擅自在普通国省道、县、乡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0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较轻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2000元;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600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被查获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1万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获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2万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20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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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及普通国省、县、乡道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20000-100000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2万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4万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6万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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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隧道、涵洞违法堆放物品,搭建或铺设有关设施 |
20000-100000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2万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4万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6万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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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普通国省道公路、县、乡道畅通 |
30000以下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较轻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3000元;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900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被查获的处罚1.5万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3万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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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辖区公路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30000以下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较轻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3000元;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900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被查获的处罚1.5万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3万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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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 |
10000-30000 |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1万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1.5万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3万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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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 |
10000-30000 |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1万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1.5万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3万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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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擅自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3000-30000 |
《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较轻情形:擅自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占用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处罚3000元; 一般情形:擅自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占用面积在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处罚1万元 较重情形擅自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占用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较重后果的处罚2万元; 严重情形:擅自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占用面积3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造成公路路产严重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3万元。 |
参照《省高频》中“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对于情形的设置,金额自拟 |
12 |
擅自进行涉及村道有关施工活动 |
2000-20000 |
《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较轻情形: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在1平方米以下;或者架设、埋设、铺设管线、电缆等设施20米以下;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2平方米以下处罚2000元。 一般情形:擅自占用、挖掘公路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或者架设、埋设、铺设管线、电缆等设施20米以上150米以下;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处罚6000元。 较重情形:擅自占用、挖掘公路3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架设、埋设、铺设管线、电缆等设施150米以上500米以下;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者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较重后果的处罚1万元。 严重情形:擅自占用、挖掘公路1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铺设等设施500米以上;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面积30平方米以上;或者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2万元。 |
参照《省高频》中“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情形的设置,金额自拟 |
13 |
造成村道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
500-5000 |
《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较轻情形:损坏、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现场拥堵100米以内的处罚500元; 一般情形:损坏、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现场拥堵100米以上300米以内的处罚1000元; 较重情形:损坏、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现场拥堵300米以上500米以内的处罚3000元; 严重情形:损坏污染村道路面5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现场拥堵500米以上的处罚5000元。 |
参照《省高频》中“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14 |
铁轮车、履带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 |
500-5000 |
《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50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2500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5000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5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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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国、省、县道上运输煤炭、渣土、砂石、土方、灰浆、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
2000-2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200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1万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2万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2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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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客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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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照规定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
3000-10000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一般情形:第一次被查获的处罚3000元; 较重情形: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5000元; 严重情形:第三次以上被查获的处罚1万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1万元。 |
参照《苏州裁量基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
17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10000-100000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一般情形: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7座以下的车辆处罚1万元;8座以上20座以下的车辆处罚1.2万元;21座以上30座以下的处罚1.5万元;31座以上的车辆处罚1.8万元; 较重情形:第二次被查获的,在原处罚基础上增加1万元; 严重情形:第三次以上被查获的,在上一次处罚基础上增加2万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0元;强行招揽乘客或存在欺诈情形的增加5000元;暴力抗法的增加1万;使用假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处罚5万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8万元。 |
参照《苏州裁量基准》中“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18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200-500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较轻情形: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200元; 一般情形: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300元; 较重情形:第三次被查获的处罚400元; 严重情形:第四次以上被查获的处罚500元。 特殊情形:造成一定舆情的、不配合执法的增加2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500元。 |
参照《苏州裁量基准》中“议价、途中甩客” |
19 |
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 |
50-200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5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100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200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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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
50-200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5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100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200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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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货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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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
100000-20000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 |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的处罚10万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15万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以上被查获的处罚20万元。 特殊情形:托运的危险化学品超过1吨的,每增加1吨增加3000元;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0元;暴力抗法的增加1万;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15万元。 |
参照《苏州裁量基准》中“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22 |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1000-3000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一般情形: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1000元; 较重情形: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1500元; 严重情形: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3000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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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处罚 |
200000以下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
一般情形:属于《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第2-5类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较重情形:属于《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第6、8、9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严重情形:属于《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第1、7类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或者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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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 |
100000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
一般情形:属于《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第2-5类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较重情形:属于《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第6、8、9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罚款。 严重情形:属于《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第1、7类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或者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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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
3000 —10000; 情节严重的10000—50000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一般情形:第一次被查获的处罚3000元; 较重情形: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5000元; 严重情形:第三次以上被查获的处罚8000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0元;暴力抗法的增加1万;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3万元。 |
参照《苏州裁量基准》中“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
26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3000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100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且被查获后拒不改正的处罚1500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且被查获后拒不改正的处罚3000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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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
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800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20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且被查获后拒不改正的处罚400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且被查获后拒不改正的处罚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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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检测 |
3000-10000;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项 |
较轻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3000元;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500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1万元; 严重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1000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1万元,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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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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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驾培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 |
500-3000 |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50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1500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3000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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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驾培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教练员进行考核和继续教育 |
500-3000 |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50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1500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3000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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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为不属于受聘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经营服务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罚款;整改期间继续从事教学活动的,处以1000元罚款。 |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一般情形: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严重情形:整改期间继续从事教学活动的,处以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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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港口航道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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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对单位处50000以下,对个人处2000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对单位: 较轻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5000元;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1.5万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被查获的处罚2.5万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5万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5万元。 对个人: 较轻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200元;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60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被查获的处罚1000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2000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2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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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
对单位处50000以下,对个人处2000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对单位: 较轻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5000元;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1.5万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被查获的处罚2.5万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5万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5万元。 对个人: 较轻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200元;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60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被查获的处罚1000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2000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2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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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有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
较轻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200元;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60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被查获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1000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获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2000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2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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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或者未经批准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0-50000 |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一般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对港口规划功能和岸线没有造成破坏或破坏轻微,当事人配合调查的,处罚1万元; 较重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对港口规划功能和岸线造成一定破坏,当事人配合调查的,处罚3万元处罚; 严重情形:责令限期改正,港口规划功能或者岸线破坏严重,处罚5万元处罚。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0元;暴力抗法的,增加1万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5万元。 |
参照《苏州裁量基准》中“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
六、地方海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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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
较轻情形: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时间3个月以下的,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一般情形: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时间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下的,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400元罚款;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罚款;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6000元罚款。 较重情形: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500元罚款;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500元罚款;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1万元罚款。 严重情形: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800元罚款;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3500元罚款;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1.4万元罚款。 |
参照《部海事》中“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37 |
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 |
3000-3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300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1.5万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3万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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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100000;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0000-2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四项 |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未造成水污染的处罚1万元;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罚2万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且未造成水污染的处罚5万元;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且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罚10万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且未造成水污染的处罚10万元。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且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罚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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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
10000-3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1万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1.5万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3万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30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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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
5000-1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一般情形:两年内第一次被查获且配合调查的处罚5000元; 较重情形: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处罚7500元; 严重情形: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处罚1万元; 特殊情形:不配合执法的增加1000元;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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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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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200000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一般情形:使用1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5000元,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较重情形:处1.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罚款。 严重情形:使用3台(套)及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3种及以上工艺或者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处3.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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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100000以下;逾期未改正的,100000-200000;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5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
一般情形:处罚5000元;逾期未改正的,处罚10万元,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2万元;被市级以上部门通报或列入黑名单的,处罚2.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处罚12万元,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3万元; 较重情形:发生有责亡人(1-3人)事故的,处罚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处罚15万元,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4万元; 严重情形:发生有责亡人(4人以上)事故的,处罚10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处罚20万元,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5万元。 |
参照《苏州裁量基准》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