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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时间: 2017-05-15 11:37 来源: 昆山市民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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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事〔2012〕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

二、出具条件

⒈本婚姻登记处具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管辖权;

⒉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三、出具程序

初审——受理——核查档案——出具证明

四、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⒈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件);

⒉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⒊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⒋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⒌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申请出具军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注意事项

⒈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⒉当事人户籍迁入本辖区的,迁入前的证明到原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办理时限

证件、证明齐全、符合出证条件的,当场出具证明。

七、办理机构

昆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八、收费标准

昆山市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免费登记(免工本费)。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十、办理地址

昆山市同丰西路458号(同丰路与黄河路交叉路口,昆山市妇幼保健所三楼)。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0512-5521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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