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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撤销婚姻

时间: 2017-05-15 11:40 来源: 昆山市民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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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撤销条件

⒈本婚姻登记处具有婚姻登记管辖权;

⒉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

⒊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人民法院尚未受理撤销婚姻请求。

三、撤销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四、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六、办理时限

证件、证明齐全、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公告30天。

七、办理机构

昆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八、收费标准

昆山市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免费登记(免工本费)。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十、办理地址

昆山市同丰西路458号(同丰路与黄河路交叉路口,昆山市妇幼保健所三楼)。

十一、联系电话

语音咨询:0512-55216866 人工咨询:0512-55217866 监督电话:0512-5521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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