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服务 / 主题服务 / 民政事务

【收养登记】收养登记友情提示

时间: 2020-04-15 14:47 来源: 昆山市民政局 访问量:
【字体:

尊敬的市民,您好!为了最大程度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保障您的最大知情权,在您提交申请登记的相关材料之前,请仔细阅读本提示。同时,建议开展“昆山市收养家庭抚养能力自评”(本提示附件),您的自评结果将成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您收养能力和诚信品质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自评得分75分以下,您及您的家庭会因为达不到最低评估要求而不予登记。

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登记行为”两种收养情形,只需关注“否决性指标”,无需开展收养能力综合评估。

一、提示登记权限

昆山市民政局负责以下情形的收养登记工作:

1. 昆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

2. 在昆山发现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在昆山的。

重要提示:

  1. 外籍人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须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二、提示收养登记“否决性指标”

    在昆山市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权限内,收养登记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情形:一般收养登记行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登记行为、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登记行为。每一种情形各有不同的“否决性指标”,请仔细对照阅读。

    注:“一般收养登记情形”,是指在昆山市民政局的登记权限内,除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这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收养登记行为均称为“一般收养登记情形”。

    (一)一般收养登记情形的“否决性指标”。

    1. 被收养人14周岁以上(包括本数);

    2. 收养人有亲生子女,或者收养人已收养一名子女;

    * 如果收养的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此条限制

    3. 送养人是生父母,但是生父母无“民发〔2014〕206号”文件中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主要指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情形);

    4. 收养家庭成员患有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在传染期、患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的,以及其他精神疾病、传染病、重度残疾、重大疾病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情形;

    5. 收养人未满30周岁,或者58周岁以上;

    6.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不到四十周岁;

    7. 虽然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对该未成年人不存在严重危险的可能;

    8. 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的;

    9. 收养人存在不适宜收养儿童的刑事犯罪记录的,或者存在2次以上刑事犯罪记录的;

    10. 收养人既往存在买卖、虐待、遗弃儿童(包括放弃收养儿童监护权)、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性虐待、酗酒、赌博、滥用药物等行为的;

    11. 经DNA鉴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子关系;

    12. 收养人拒绝接受评估调查;

    13. 收养人的收养渠道为非正式渠道。

    (二)收养登记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否决性指标”。

    1. 收养人有亲生子女,或者收养人已收养一名子女;

    * 如果收养的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此条限制

    2.收养家庭成员患有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在传染期、患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的,以及其他精神疾病、传染病、重度残疾、重大疾病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情形;

    3. 收养人未满30周岁,或者58周岁以上;

    4. 虽然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对该未成年人不存在严重危险的可能;

    5. 收养人存在不适宜收养儿童的刑事犯罪记录的,或者存在2次以上刑事犯罪记录的;

    6. 收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的;

    7. 收养人既往存在买卖、虐待、遗弃儿童(包括放弃收养儿童监护权)、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性虐待、酗酒、赌博、滥用药物等行为的;

    (三)继父母收养登记继子女“否决性指标”。

    1.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不到四十周岁;

    2. 收养人存在不适宜收养儿童的刑事犯罪记录的,或者存在2次以上刑事犯罪记录的;

    3. 收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的;

    4. 收养人既往存在买卖、虐待、遗弃儿童(包括放弃收养儿童监护权)、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性虐待、酗酒、赌博、滥用药物等行为的;

    三、提示收养登记相关方的基本要求

    一般收养登记情形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不满14周岁(第二种和第三种收养登记行为无此要求);

    2. 丧失父母的孤儿;

    3.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二种和第三种收养登记行为无此要求);

    5. 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愿意被收养。

    (二)下列公民和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 孤儿的监护人;

    2. 社会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二种和第三种收养登记行为无此要求);

    4.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三)收养人及收养家庭。

    1. 无子女(收养特殊儿童和第三种收养登记行为无此要求);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种收养登记行为无此要求);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三种收养登记行为无此要求);

    4. 年满三十周岁;

    5.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6. 收养家庭评估得分75分以上(第二种和第三种收养登记行为无此要求)。

    四、政策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儿童与残疾人福利科  57997327

    五、办理地点

    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A区53、54窗口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57379080、57379079

    附件:昆山市收养家庭抚养能力自评表


附件:昆山市收养能力自评表.xlsx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