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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离婚登记

时间: 2021-01-04 09:11 来源: 昆山市民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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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登记条件

⒈本婚姻登记处具有婚姻登记管辖权(当事人一方户口在昆山市)

⒉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且双方共同到本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⒊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⒋当事人持有载明双方自愿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

三、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四、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⒈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⒉双方的常住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

⒊双方的结婚证;

⒋离婚协议书;

⒌每人两张二寸(3.5×4.5cm)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片;

⒍当事人是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7.双方有婚后共同房产应带好房产证,未办理房产证的带好购房合同(拆迁合同)

五、注意事项

⒈登记时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3.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两本都遗失的,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办理离婚登记。无档可查的,可根据当事人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办理离婚登记;无档可查的,或按补领(补办)结婚证条件先补结婚证后再离婚;

4.当事人应对结婚证遗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5.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剥夺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协议的日期和签名必须在登记员面前填写;

6.填写离婚协议书时务必慎重对待,仔细填写。当事人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变更或者处理的,不予受理。

六、办理时限

冷静期满后,证件、证明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

七、办理机构

昆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八、收费标准

昆山市自201011日起实行免费登记(免工本费、免复印、拍照费)。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012:00,下午13:001630

十、办理地址

昆山市同丰西路458号(同丰路与黄河路交叉路口,昆山市妇幼保健所三楼)。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512-5521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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