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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及年度报告政策问答

时间: 2022-08-09 10:47 来源: 昆山市民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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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社会组织年检年报?

1.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按年度对除认定为慈善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2.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简称年报,是指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是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之一,也是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重要依据。

二、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的依据文件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4.《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第27号令)

6.《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第30号令)

三、为什么要开展年检年报工作?

1.法律法规要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2.监管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开展年检年报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并解决社会组织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四、社会组织在开展年检年报工作时,业务主管单位应承担哪些职责?

1.初审年度工作报告。对年检年报相关材料审核把关,对所属社会组织年度活动情况作出具体评价,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完善建议意见,重点关注年度工作报告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

2.督促社会组织按时参加年检年报。对于未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组织,视情节约谈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协助市民政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五、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有哪些,评定标准是什么?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参检社会组织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实现覆盖,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参检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六、社会团体存在哪些情形,会给予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有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登记管理机关抽查审计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0)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七、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哪些情形,会给予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已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的;

16)未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八、基金会存在哪些情形,会给予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5)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6)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

7)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8)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9)公益事业支出未达到规定额度的;

1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超过规定额度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3)基金会净资产低于法定的原始基金数额的;

14)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15)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1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九、年检结论如何查询?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将在“中国昆山”“昆山民政”“昆山社会组织”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公告,以公告为准。

十、年检结论如何运用?

1.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要求限期3个月的整改,完成后报送整改报告;对连续3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2.社会组织参检情况及年检结论将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财税优惠、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并影响社会组织信用记录。

3.根据《昆山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昆民规〔20206号),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度检查或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将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惩戒。

一、什么是社会组织年检年报?

1.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按年度对除认定为慈善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2.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简称年报,是指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是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之一,也是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重要依据。

二、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的依据文件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4.《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第27号令)

6.《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第30号令)

三、为什么要开展年检年报工作?

1.法律法规要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2.监管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开展年检年报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并解决社会组织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四、社会组织在开展年检年报工作时,业务主管单位应承担哪些职责?

1.初审年度工作报告。对年检年报相关材料审核把关,对所属社会组织年度活动情况作出具体评价,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完善建议意见,重点关注年度工作报告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

2.督促社会组织按时参加年检年报。对于未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组织,视情节约谈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协助市民政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五、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有哪些,评定标准是什么?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参检社会组织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实现覆盖,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参检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六、社会团体存在哪些情形,会给予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有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登记管理机关抽查审计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0)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七、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哪些情形,会给予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已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的;

16)未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八、基金会存在哪些情形,会给予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5)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6)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

7)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8)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9)公益事业支出未达到规定额度的;

1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超过规定额度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3)基金会净资产低于法定的原始基金数额的;

14)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15)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1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九、年检结论如何查询?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将在“中国昆山”“昆山民政”“昆山社会组织”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公告,以公告为准。

十、年检结论如何运用?

1.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要求限期3个月的整改,完成后报送整改报告;对连续3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2.社会组织参检情况及年检结论将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财税优惠、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并影响社会组织信用记录。

3.根据《昆山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昆民规〔20206号),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度检查或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将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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