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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昆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指引

时间: 2020-05-29 15:36 来源: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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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依据、设立条件及申报材料

1.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设立条件

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企业。

3.提交的材料

(1)备案事项报告;

(2)备案事项登记表(见附件1);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开展备案事项业务准备情况。

二、受理部门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科(受理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A栋4楼58、59、60窗口,联系电话:57379094、57379081、57379082)。

三、审验与决定

(一)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三)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许可机关应当发出受理通知后进行审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验,经行政机关同意,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备案决定书》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受理备案书。有效期与人力资源许可证书有效期一致。

(六)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流转程序:单位填报登记表→业务科室巡查及受理→业务科室登记、审查、报批、审批→业务科室制作送达文书。

四、监督检查

(一)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被许可人除在申办时需按规定申报材料外,被许可备案后,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接受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程序与处理,依照劳动监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 参考文本下载地址:昆山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ks.gov.cn)。

注:上级部门如另有规定,以上级部门出台的最新规定为准。



附件1:备案事项登记表.doc

附件2:备案事项申请(参考范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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