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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04-26
昆山高新区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1•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昆山高新区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1•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 2021-04-26 14:00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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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31日下午16时左右,位于昆山高新区玉带北路285号的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了昆山高新区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1•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昆山高新区安环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组员为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昆山高新区安环局、昆山高新区规建局相关人员,邀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姚某,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姜某。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精密刀具、丝攻刀具、精密工具、精密模治具、金刚石研磨工具、金属耐磨制品、耐磨抗冲击金属制品、超硬材料及制品、陶瓷制品、硬质合金制品、模具制品、工业自动化设备、机械零部件、机电设备、仪器仪表、五金配件;数控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安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杭某波。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门窗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装修项目情况

2020年11月5日,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安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3号厂房一层大厅、接待室、办公室及六楼会所装修工程的相关事宜,合同总价208万元。

双方约定工期: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2月10日,因土建验收的影响,装修工程在2021年1月中旬开工。

(三)事故现场情况

一层大厅内使用移动式脚手架、木板、多层板搭设了作业平台,平台高度为5米,使用三排三层移动脚手架,上面铺设跳板(木板),跳板之间有50厘米左右的空隙,跳板上铺一层多层板(厚度:1.5厘米)。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月31日,海安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倪某、薛某、陆某、吕某等人在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一层大厅进行吊顶作业。

至16时15分左右,陆某在平台上进行吊顶作业时,多层板承重过重后破裂,站立在多层板上的陆某从5米左右高度的作业平台摔落至地面后受伤。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将陆某送至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021年2月1日22时12分,陆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中死亡人员

陆某,男,江苏东台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00万元(包括丧葬费用、一次性工亡补助、直系亲属抚恤费等)。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陆某在5米高的作业平台上进行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多层板承重过重后破裂,陆某摔落至地面,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海安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高处作业的风险辨识,未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平台,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

2.海安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杭某,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

3.海安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周某,未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平台,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未能及时消除高处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4.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就公司3号厂房装修工程项目履行报建手续,未落实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5.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未能及时消除装修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昆山高新区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1•3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监管履职情况

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装修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项目报建,故未纳入到日常监管范围。

六、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陆某,在5米高度的作业平台上进行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踩破平台上铺设的多层板摔落地面,导致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陆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相应责任。

2.周某,海安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平台,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未能及时消除高处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周某刑事责任。

3.海安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高处作业的风险辨识,未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平台,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海安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4.杭某,海安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杭某处罚款2020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5.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6.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就公司3号厂房装修工程项目履行报建手续。建议昆山高新区规建局对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3号厂房装修工程项目未报先建的行为进行移交处理。

7.张某,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装修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对张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海安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立即开展全员事故警示工作。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要加强外来作业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交底等相关管理制度,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危险作业的必须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海安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的佩戴、使用。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及监管工作。昆山高新区要将此次事故及时通报给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自省自警,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委外施工作业管理,加强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的出现,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昆山高新区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1•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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