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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其他
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09-13
张浦镇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6•19”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张浦镇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6•19”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 2021-09-13 09:13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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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9日16时40分左右,位于张浦镇东苏克路18号的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名员工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了张浦镇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6•19”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张浦镇党委委员、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组员为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张浦镇安监办相关人员,并邀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经营范围:塑胶产品、塑料制品、五金制品、电子材料、模具设计制造(危险品除外)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单位共有员工30人,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兼职安全员1名,没有专职电工,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员均取得培训证书。

(二)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发生车间总进线从变压器接到配电箱后缺少接线;

2.事故发生的14号注塑机上级配电箱缺少接地线;

3.事故发生的14号注塑机金属外壳接地不符合要求;

4.事故发生的14号注塑机加热片部分陶瓷绝缘帽损坏缺失,带电的接线桩(380V)裸露。

(三)死因鉴定情况

2021年6月22日,昆山市公安局张浦派出所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朱某某的死因进行鉴定。2021年7月23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朱某某符合因遭受电击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6月19日,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主管赵某某安排模具工朱某某按照生产排程进行模具更换工作,事故发生前朱某某在与14号注塑机相邻的15号注塑机进行模具更换作业,当时模具已经安装好,配套的水路等还未连接。

至16时30分左右,朱某某到14号注塑机进行机台的异常处理,主要是清理14号注塑机作业过程漏出的原料,由于漏出的原料已经冷却凝固,需要使用钢管进行清理。

16时40分左右,朱某某在清理的过程中触碰到了加热片裸露的接线桩,发生触电后倒地。

事故发生后,朱某某被送至昆山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中死亡人员

朱某某,男,江苏昆山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60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朱某某在14号注塑机使用钢管清理废料的过程中触碰到加热片裸露的接线桩后触电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设备管理不规范,用电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落实风险辨识工作,导致配电箱、注塑机等设备接地缺失,部分注塑机加热片绝缘帽缺失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2.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严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设备管理、隐患排查等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

3.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唐某某、安全员薛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风险辨识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

4.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主管赵某某,对车间内的设备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缺失。

5.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班组长宋某某,设备点检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注塑机加热片绝缘帽缺失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张浦镇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6•19”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日常监管情况

(一)昆山市应急管理局监管情况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该企业不在《昆山市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库(2021版)》内,未纳入市应急管理局年度检查计划。

(二)张浦镇监管情况

2021年至事故发生,张浦镇安全网格员对企业检查3次,发现隐患7条,整改隐患7条。

六、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设备管理不规范,用电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落实风险辨识工作,导致配电箱、注塑机等设备接地缺失,部分注塑机加热片绝缘帽缺失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严某某,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设备管理、隐患排查等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某某处罚款2020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3.唐某某,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薛某某,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风险辨识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对唐某某、薛某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4.赵某某,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主管,对车间内的设备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对赵某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5.宋某某,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班组长,设备点检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注塑机加热片绝缘帽缺失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公安局对宋某某进行调查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全员事故警示教育工作。要对本单位的用电安全管理及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排查、整改。公司内各级配电箱都要进行有效接地,要对生产设备的带电部位进行排查,消除电线裸露、绝缘缺失等事故隐患,要配备专职电工,并及时有效的开展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二)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张浦镇要将此次事故及时通报给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自省自警,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张浦镇安监办、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用电安全管理的监管力度,督促各单位做好设备接地、设备用电安全管理等工作,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对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发现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到位。

张浦镇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

有限公司“6•19”触电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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