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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11-10
昆山高新区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5”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昆山高新区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5”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 2022-11-10 14:37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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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5日上午8时左右,位于昆山高新区华淞路7号的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现1人触电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了昆山高新区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5”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昆山高新区安环局局长任副组长,组员为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昆山高新区安环局相关人员,邀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成立日期:2018年1月5日。经营范围: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纸制品的加工、销售;模具、五金零件的生产和销售。(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宋乔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用华淞路7号A幢厂房,时限:2020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厂房产权人为昆山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该事故发生在制浆车间汽水分离罐附近;

2.事故中使用的高压清洗机在使用时漏电;

3.事故中使用的拖线板接地线断裂,不在漏电保护范围内。

(三)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公司共有员工65人,于2021年7月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至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有2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分别为生产部副理王某和品质部副理文某,安全生产负责人为副总经理熊某某。但王某、文某不清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相关的管理制度,2022年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等工作。

(四)死因鉴定情况

2022年7月22日,昆山市公安局吴淞江派出所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胡某某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2022年8月29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死者胡某某符合因电击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7月14日14时左右,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制浆部组长涂某安排员工死者胡某某和李某某使用高压清洗机去清洗车间汽水分离罐上的灰尘,李某某接好水、电后开始作业,刚开始作业便被高压清洗机电击到,随即停止作业并告知胡某某高压清洗机漏电。之后向涂某汇报有漏电现象,涂某让其找电工处理,李某某没去找电工,过了段时间后直接去车间平台上拔掉高压清洗机电源线,之后正常下班,涂某也未确认漏电最终处理情况。当晚李某某联系过死者,但未联系上,企业夜间未组织生产,无人发现死者触电。

2022年7月15日8时10分左右,涂某上班后去制浆车间寻找高压清洗机时发现胡某某倒在汽水分离罐边上,涂某报告给主管王某后,拨打“120”急救电话,胡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中死亡人员情况

胡某某,男,河南三门峡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20万元(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胡某某所使用高压清洗机作业连接的拖线板接地线失效,作业时高压清洗机漏电,导致胡某某触电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车间内用电安全管理缺失,电气线路私拉乱接,高压清洗机等用电设备未定期检查维护,触电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员工触电受伤,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2.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副总经理熊某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

4.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部副理、兼职安全员王某,品质部副理、兼职安全员文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等工作。

5.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制浆车间组长涂某,未及时消除高压清洗机漏电的事故隐患。

6.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制浆车间工人李某某,未按照组长涂某的工作安排,未及时消除高压清洗机漏电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昆山高新区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5”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日常监管情况

该企业未纳入市应急管理局年度检查计划,由昆山高新区负责日常监管。

根据2021年以及2022年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昆山高新区规上、重点监管企业,未纳入昆山高新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库,年度内由昆山高新区安环局网格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巡查检查频次不少于3次。

2021年网格巡查4次,发现隐患共计9条,均已完成整改。受疫情影响,2022年网格分别于3月15日、4月19日和6月22日对该企业开展日常巡查,其中4月检查企业未在生产,累计发现隐患7条,已整改5条。未见企业2022年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地面有积水需及时清理的事故隐患正在整改中。

六、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车间内用电安全管理缺失,电气线路私拉乱接,高压清洗机等用电设备未定期检查维护,触电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员工触电受伤,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孙某某,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孙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3.熊某某,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副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熊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4.王某,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部副理、兼职安全员;文某,品质部副理、兼职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王某、文某进行行政处罚。

5.涂某,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制浆车间组长,未及时消除高压清洗机漏电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涂某进行行政处罚。

6.李某某,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制浆车间工人,未按照组长涂某的工作安排,未及时消除高压清洗机漏电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李某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7.建议昆山高新区安环局、综合执法局对昆山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厂房出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党纪政务责任追究的移交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全员事故警示教育工作。要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做好高压清洗机等用电设备的检查维保工作,电气线路禁止私拉乱接,要做好接地、穿管等防护工作。要落实日常的管理工作,确保各岗位员工履职尽责,防止同类事故再发。

(二)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及监管工作。昆山高新区要将此次事故及时通报给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工作,举一反三,自省自警,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昆山高新区安环局、综合执法局要加强日常检查力度,特别是用电安全的检查,防范同类事故再发。

昆山高新区昆山市海派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7·15”触电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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