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告涉及我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生姜
(一)抽检基本信息。昆山市玉山镇盛荣市场经营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昆山市玉山镇盛荣市场共采购该批次产品13.5公斤,货值金额215.46元,均以散卖的形式销完,无法与消费者取得联系,故未能实际召回。造成不合格原因为供货商进货把关不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要求,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部分索证索票证据,能确定食用农产品来源;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并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5.46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优鲜鲫鱼
(一)抽检基本信息。昆山市玉山镇刘义芝蔬菜店经营的优鲜鲫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昆山市玉山镇刘义芝蔬菜店共采购该批次产品2.5公斤,货值金额217.92元,均以散卖的形式销完,无法与消费者取得联系,故未能实际召回。造成不合格原因为供货商进货把关不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因涉案物品已销售完毕,故不作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