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告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鲜活)泥鳅
(一)抽检基本信息。昆山市玉山镇只因陌路蔬菜批发部经营的(鲜活)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昆山市玉山镇只因陌路蔬菜批发部共采购该批次产品2公斤,货值金额210.4元,均以散卖的形式销完,无法与消费者取得联系,故未能实际召回。造成不合格原因为供货商进货把关不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等,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0.4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案物品已销售完毕,故我局不作没收。
二、鲜活现杀鲫鱼
(一)抽检基本信息。昆山市玉山镇张慧蔬菜店经营的优鲜鲫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昆山市玉山镇张慧蔬菜店共采购该批次产品10公斤,货值金额159元,均以散卖的形式销完,无法与消费者取得联系,故未能实际召回。造成不合格原因为供货商进货把关不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因涉案物品已销售完毕,故我局不作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三、鳊鱼(活鲜)
(一)抽检基本信息。昆山开发区汛塘水果店经营的优鲜鲫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昆山开发区汛塘水果店共采购该批次产品5.5公斤,货值金额196.90元,均以散卖的形式销完,无法与消费者取得联系,故未能实际召回。造成不合格原因为供货商进货把关不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活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6.9元、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