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对朝阳路西延南北两侧地块改造项目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12-29 14:39:35浏览量: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朝阳路西延南北两侧地块改造项目内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玉山镇小西门下塘15号(含15号-1)、22号、27号、37号、55号、153号、小渔西岸45号(上述门牌均为公安编号,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图确定的范围为准,已完成搬迁的除外)。

二、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收部门: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昆山高新区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附件:1.朝阳路西延南北两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朝阳路西延南北两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朝阳路西延南北两侧地块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玉山镇小西门下塘15号(含15号-1)、22号、27号、37号、55号、153号、小渔西岸45号(上述门牌均为公安编号,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图确定的范围为准,已完成搬迁的除外)。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7户,均为住宅,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含未登记建筑面积)。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部门为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昆山高新区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的权属人。

四、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3.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算差价。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名录中公开抽签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补偿金额

1.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数为:

住宅房屋:13880元/平方米。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质并已经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3.计户规则

按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住建〔2013〕123号)文件规定执行。

4.住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和房屋所有人、面积认定

按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住建〔2013〕123号)文件规定执行。

5.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优先住房保障。

6.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按昆山市人民政府(昆政规〔2018〕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享受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对象的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无举报或无异议的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7.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奖励

(1)补偿奖励标准: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补偿奖励系数

(2)补偿奖励系数为:

被征收房屋40平方米以内补偿奖励系数0.45

被征收房屋40-6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32

被征收房屋60-95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29

被征收房屋95-15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26

被征收房屋150-20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24

被征收房屋200平方米以上      补偿奖励系数0.23

(3)补偿奖励适用对象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8.选择货币安置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的,奖励标准为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10%,

具体计算方法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仅指建筑物评估,不含装潢、残值、补偿奖励系数等)×10%。

9.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的价值

由已选定或确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0.搬迁补偿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等

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及补助标准、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昆山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昆政规〔2013〕2号)文件执行。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8元发放。每户每月发放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书面通知交房之月止,书面通知交房后,发放2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1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已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按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但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支付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

12.房屋征收搬迁奖励费

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地交房)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的(含144平方米),每户奖励3万元;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奖励5万元。

超过搬迁奖励期限签协搬迁的,不得享受奖励费。

13.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按土地使用面积减去房屋建筑面积后,由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价值后补偿。

14.其他各类补助费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补助标准按昆政规〔2013〕2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用房

(一)产权调换房

本项目提供江南安康里(S-05地块)住宅房屋共28套(期房),建筑面积约3340平方米,作为产权调换房。由城投集团提供安置房源,以一房一价方式在征收现场公布。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二)安置房安置标准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内的,原则上只能选购一套住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选购安置房的套数,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但选购安置房的总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1.4的范围内。

(三)住宅房屋安置房价格

江南安康里(S-05地块)住宅房屋:均价14500元/平方米。

六、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七、搬迁过渡期限

搬迁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办理完旧房交接手续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或公告截止日期为准)。

八、拟定的签协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

九、拟定的搬迁奖励期限

具体搬迁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十、其他

《关于对昆山市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等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昆住建〔2013〕12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及补助标准、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昆山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昆政规〔2013〕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政规〔2018〕1号)及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补助标准同时在征收现场公布。

附件2

朝阳路西延南北两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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