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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充通知

昆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充通知

时间: 2020-02-17 15:08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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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镇民政办、各城市管理办事处社会事业科:

为认真贯彻民政部等十二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省民政厅等十二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结合昆山工作实际,现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定义和类别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根据昆山市民政局等八部门《关于认真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通知》(昆民〔2019163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体包括父母监护缺失的17种具体情形和父母监护无力的16种具体情形。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程序

(一)常规程序。

所有33种具体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其认定的常规程序中取消申请公示、拟审批公示、长期公示等环节,其他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工作要求按照《关于认真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通知》(昆民〔2019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

对于父母监护缺失的第17种具体情形,即其他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监护无力的第16种具体情形,即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由于佐证资料筹备困难,现就其认定程序中的调查、评议、审批等三个环节,作如下补充规定:

1. 深度调查。在申请人获取佐证资料有难度的情况下,儿童督导员应在儿童主任的陪同下对无人抚养的事实开展深度调查,也可向民政局业务科室寻求技术支持,共同开展。访谈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本人、监护人、关系较为紧密的亲朋好友、邻居、学校老师等相关方,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儿童身份基本信息、被监护情况、身心健康情况、受教育情况、家庭收支和基本生活情况、社会保险情况等,并附上访谈记录。

2. 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儿童督导员主持,社区儿童主任组织;民主评议参与人员应当是熟悉该儿童及家庭情况的人员;民主评议会议上应当向参会人员说清评议事项,对评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前期调查情况、拟申请的政策保障内容和标准等给予充分的说明;评议记录上应当如实记录参会人员的观点和态度。

3. 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对调查报告、审批材料开展针对程序与事实的进一步核查,视情开展实地核查,并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开展一事一议,对事实进行充分论证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动态管理。

针对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及家庭,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月探视巡访,并作记录;各区(管委会)镇(政府)、城市管理办事处应当每季度1次探视巡访,并作记录;市民政局每半年1次探视巡访,并作记录。在巡访工作中,了解困境儿童的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各级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及时调整。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省民政厅等十二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文件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标准作出如下调整:

(一)提升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被认定为父母监护无力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补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其他按原标准规定执行。

(二)加强政策衔接。

1. 对于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边缘对象生活救助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2. 对于已经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低保边缘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生活救助待遇之后,再根据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进行补差发放。

3. 对于已经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4.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困境儿童,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附件:1. 附件1:昆山市民政局等八部门《关于认真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通知》(昆民(2019)163号)

2. 附件2:江苏省民政厅等十二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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