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
来源: 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10-18 01:59   访问量:

发文单位:苏州市商务局                                          文       号:商外经〔2016〕484号

发文日期:2016-12-22                                           级       别:苏州市级

       主  题  词:境外投资管理                                         状       态: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商务厅2015年商务重点改革试点任务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管理,跟踪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事中事后进程,保障企业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主体地位,建立监管高效、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的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综合管理体制,推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管理方式从事前核准备案为主向事中事后服务监管为主转变,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苏州市以及下属各县级市、区、苏州工业园区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备案谁监管”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及本制度要求,对所辖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完善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业务监测

第三条 加强统计监测。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企业,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要求,编制统计资料,通过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按时上报年度报表和月度报表等,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市商务局负责对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审核、汇总、转报。

第四条 建立统计数据互通机制。商务部门主动寻求与外管、海关、银监等相关部门每季度互通互报相关统计信息,定期比对境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对外直接投资现汇出资部分外汇登记数据、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项下出口数据以及主要金融机构境外投资贷款数据等。

第五条 开展跨境财务结算中心业务统计。商务部门主动与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分析苏州市跨境财务结算中心和从事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或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试点企业的运行情况,了解企业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跨境结算量,加快培育在苏跨国公司财务结算中心。

第六条 进行境外高科技投资及其绩效情况分析。不断提高“走出去”对创新的驱动力度,积极跟踪我市企业境外高科技并购和境外研发机构的后续经营状况,及时了解企业通过境外高科技投资引进的专利和科技成果在国内落地、孵化和推广现状。

第七条 定期统计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运营进度。不断完善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的投资主体报表报送制度,定时收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租赁转让、园区公共服务、招商进展和开发收益等情况。

第三章 规范境外经营行为

第八条 加强境外人员管理。建立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企业派驻海外人员信息数据库,加强动态监测。督促企业按照《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要求,做好外派人员的选审、行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依法办理当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许可,为外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做好境外劳工保护等工作。

第九条 强化境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主体境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境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境外安全生产经营第一责任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对境外生产管理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境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遵守所在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境外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创立安全生产相关文件、案例、经验的电子化群公布机制,建立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条 规范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竞争秩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鼓励保护公平竞争,引导企业在经营中遵循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摒弃扰乱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经营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督促企业履行环保责任。要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企业遵守东道国环保法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达标排放、环保应急管理等环保法律义务;鼓励企业研究与国际接轨,研究和借鉴国际组织、多边金融机构采用的环保原则、标准和惯例。

第十二条  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企业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障当地员工合法权益、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对外沟通交流,促进与当地文化的融合,树立中国企业依法经营、重信守诺、回馈社会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 加强境外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 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审查。企业应确保境外投资真实存在、所有投资安排皆出于真实商业需求。在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存在洗钱、虚假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投资决策人员将被纳入境外投资黑名单,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完善风险防范与应急保障体系。充分利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国别信息指南,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提供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督促企业及时到驻外使(领)馆报到。发生境外突发事件时,督促企业在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苏州市境外劳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外派人员生命财产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境外劳务事件预防体系。建立境外务工人员投诉、报案的专门渠道,引导境外务工人员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并监督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建立与外派劳务人员的定期沟通制度,倾听外派劳务人员诉求,解决外派劳务人员合理关切。定期对境外务工情况进行巡查,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章 全面实行信用监管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和经营异常信息收集、发布和共享机制,按照《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依照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为公众负责的原则,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不良信用记录将与“苏州商务信用平台”和“诚信苏州”苏州市社会信用系统对接。

(一)商务主管部门通过“苏州商务信用平台”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对外工程承包资格核准、对外劳务合作资格核准、对外劳务合作年检、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行政处罚等依法应当公示的有关信息。

(二)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辖区对外投资合作不良信用记录收集和发布机制。

第十七条 实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录制度。涉及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已受相应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查处的信息,应按规定及时发布,加强对不良信用企业的监管。

第十八条 完善信用联动约束机制。推进跨部门、多领域的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逐步引入司法、金融、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实现信息查询高效便捷、平台管理安全有序、上下左右互联互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申报各级政府资金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六章 加强公共服务与保障

第十九条 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与市场监管需求相适应、公平规范的监管机制,推动监管方式向长效化、规范化转变;推动监管理念向规范为主、事前防范转变;推动监管手段向信息化、科学化转变。

第二十条 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与外办、发改、国资、外管、海关、国检、公安、工商、劳动、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对境外领事保护和税收政策指导,不断完善法律、金融、人才、投资促进和保障、宣传引导、企业家全球互助等六大“走出去”服务平台,创建“苏企海外通”管理服务系统。

第二十一条 扩展投资促进监管网络。将事中事后服务监管网络延伸到乡镇,切实发挥其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对企业直接上门宣传、发动、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完善重大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定期走访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重点企业,对境外投资和工程承包大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重点企业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中遇到的审批、融资、保险、招商、人才培训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构建国际经贸支持网络。加强与境外地方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和投资促进机构,会计、法律等商务服务中介机构以及商、协会的合作关系;加强与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以及境外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的联系,为苏州的境外投资企业提高强大的、能够涵盖当地的政府支持。

第二十四条 构建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在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和政府外事出访中收集和整理投资合作信息。建立和完善苏州市“走出去”企业家微信交流群和“苏州商务服务平台”软件系统,组织“走出去”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为企业交流信息、共享资源提供方便。建立“走出去”典型案例、经验教训等各类信息的整理汇编和发布机制,形成信息共享、交流互助的良性反馈机制。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培训。强化外事部门境外领事保护培训,不定期为我市对外投资和工程承包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政策、境内外法律法规、项目所在国投资合作环境、跨国经营和国际工程承包实务等专题培训。

第七章 加强社会协同共治

第二十六条 建设海外苏州商会。整合我市政府、企业、个人的海外关系和资源,发挥我市现有海外企业和工程承包基地的作用,依托苏州贸促会、国际商会以及市商务局企业家全球互助服务平台,在苏州企业投资热点地区推荐熟悉当地情况的我市企业家或海外华侨担任召集人,全面推进海外苏州商会建设。

第二十七条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探索市场监管服务社会化。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在企业财务、纳税情况、交易行为等方面提供中介服务。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保理等业务,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管理与司法衔接。尊重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主体民事权利,建立以司法救济为主的民事争议解决机制,鼓励在对外投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企业和个人依法申请司法救济,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实现主体自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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