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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06-09
关于印发《昆山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2-06-09 14:57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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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健职健〔2022〕8号)要求,为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实施健康苏州战略,以治理工业企业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力度,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市工业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职业卫生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作业环境明显改善,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治理,新发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等重点职业病数量得到有效控制,达到国家、省和我市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的要求。

——治理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责任不断落实。治理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职业病危害防治能力明显增强。支持和鼓励治理企业建设健康企业和推荐评选“职业健康达人",不断提高企业和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治和防护能力。强化各级监管人员培训,选树各类工程治理有效的样板企业,支持开展现场教学。依托高校或技术支撑机构培训职业卫生和行业工程人员,为治理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三、治理时间

2022年1月至2025年12月。

四、步骤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月-8月)

1.确定治理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已下发治理企业名单,请各区镇核实确定辖区内治理企业,对提供的治理企业基础台账进行补充完善。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设立专项治理模块,建立治理企业基础台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应当纳入治理范围,小于10人工业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年度分类监管要求开展:

(1)2019年以来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的工业企业;

(2)定期检测或评价存在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危害因素岗位浓(强)度超标的工业企业;

(3)2021年至2025年存在职业健康领域苏州市级挂牌督办隐患的工业企业;

(4)2019年至2025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发现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危害因素岗位浓(强)度超标的工业企业。

2.制定实施方案。各区镇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治理企业数量等实际情况,统筹分类监管工作推进,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于2022年8月1日前报送我委职业健康科。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应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治理步骤、推进措施和工作要求。

3.广泛宣教动员。各区镇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要将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传达到所有治理企业,可以组织召开重点治理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会,讲解专项治理目标任务和工程防护技术指南,提高治理成效。我委将召开动员部署培训会,全面启动我市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推广基层典型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我市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6月)

1.开展治理整改。治理企业应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治理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

对于采取现有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以及强化作业场所日常管理等措施,并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开展评价,重点评价超标岗位采取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日常管理等措施后的综合效果,形成自我评价报告。

完成整改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岗位进行检测,并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相应岗位检测报告;治理后仍有超标岗位的企业还需在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未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的治理企业,须同步完成申报工作。

2.开展督促指导。各区镇要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企业,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对于治理后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我委将不定期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调研督导,组织市卫监所、疾控中心等专业力量对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加强监督和指导。市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全市专项治理的技术支撑和工作指导。

3.做好年度总结。各区镇社会事业局要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工作,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含下年度治理工作计划)报送我委职业健康科。年度总结报告(见附件)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等。我委每年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月-12月)

各区镇要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并请于2025年10月2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我委职业健康科。总结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等。我委将组织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和全面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是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治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组织、协调、整合辖区内职业健康行政和技术力量,全力推进治理工作,有效落实监管责任。

(二)强化源头治理,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加大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强化个体防护用品、作业场所日常管理以及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减少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强化分类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各地要督促2019年以来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工业企业尽快开展定期检测,及时推动存在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危害因素岗位浓(强)度超标的工业企业开展治理整改。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可以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技术指导和帮扶,也可以利用第三方机构开展定期检测的时机,对企业进行技术帮扶;鼓励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建设健康企业,倡导健康保护意识强的劳动者争做“健康达人",强化对农民工及劳务派遣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要统筹推进专项治理、项目监测与健康企业建设等工作,提高专项治理工作效率。

(四)关注信息填报,建立治理企业数据库。各地要加强治理信息填报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在国家专项治理模块电子版或系统中录入治理企业相关信息,国家信息系统预计7月份正式上线使用,信息系统未正式上线使用前完善补充的治理企业信息由省疾控中心负责集中导入。要结合每年治理目标任务,实时关注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专更新情况,确保治理工作落实与信息系统更新同步。要建立治理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数据库,加强治理整改后岗位浓(强)度仍超标企业的监督管理。

联系人:刘 欣、陈 权、刘婷婷;联系电话:57268132;电子邮箱:kswjwzyj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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