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D座。
法定代表人:何智勇,局长。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9月1日作出昆工伤认字〔2020〕第0472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0年10月27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称:孟某的自述不符合事实,其工作内容强度很小,与孟某一起上白班的其他员工没有看到或听到任何关于孟某胳膊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况。另外,孟某一直请的是病假,而不是工伤假。孟某的情况不能排除是由其自身疾病引起的不明原因疼痛,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决定书》;2.申请人公司员工手册;3.员工健康安全管理规定;4.员工手册2018.01版签收函;5.排班安排4份;6.病历记录、医事证明、医疗证明书、出院记录;7.员工动态单23份;8.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9.情况说明9份;10.视频光盘等。
被申请人称:孟某2019年10月25日工作中搬轴时导致右臂受伤,不仅有孟某本人自述,还有病历、刘某、曹某、赵某等人的陈述。同时,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也确认不能排除患者右上肢摄片提示及诊断结果与其自述的受伤情况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工作强度小,没有其他同事看见受伤,并不能直接得出孟某没有受到伤害,其请病假也不能得出所受伤害不是工伤,不能用法律专业人士对病假和工伤假的认知去要求普通劳动者。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均是推测,并没有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工伤申报证据清单2份;2.孟某身份证复印件;3.全日制劳动合同书;4.病历、医疗说明书及入院出院记录;5.情况说明11份;6.员工手册签收函;7.某公司行为规范雇员证明书;8.员工健康安全管理规定;9.排班安排表;10.员工动态单;11.工伤调查笔录4份及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12.鉴定委托书;13.医疗专家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14.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证明及医师资格证;15.工伤认定申请表;1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7.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18.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19.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回执及邮件详情单等。
经审理查明:孟某系申请人公司员工。2020年7月3日,孟某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2019年10月25日搬轴胳膊有点肿疼。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该申请。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孟某从事编织机手工作,平时上班时间为白班8:00至20:00,夜班20:00至次日早8:00,刷指纹和手工考勤。2019年10月25日下午孟某因搬轴而感到右胳膊肿痛。昆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于2019年10月27日病历记载“右侧上肢处酸痛不适贰天”并诊断为肌肉损伤。专家组鉴定意见表示搬运重物可致上臂软组织及肘关节的损伤,该损伤可致肌筋膜炎。2020年9月1日,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昆工伤认字〔2020〕第0472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孟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工伤认定决定书》;2.申请人公司员工手册;3.员工健康安全管理规定;4.员工手册签收函;5.排班安排4份;6.病历记录、医事证明、医疗证明书及入院出院记录;7.员工动态单23份;8.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9.情况说明11份;10.视频光盘;11.工伤申报证据清单2份;12.孟某身份证复印件;13.全日制劳动合同书;14.某公司行为规范雇员证明书;15.工伤调查笔录4份及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16.鉴定委托书;17.医疗专家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18.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证明及医师资格证;19.工伤认定申请表;2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1.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22.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23.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回执及邮件详情单等。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孟某系上班期间因搬运重物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孟某的受伤事实有调查笔录、门诊病历及专家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孟某受伤系因上班之外的其他原因,故其主张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昆工伤认字〔2020〕第0472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