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昆山市同丰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铭,局长。
申请人陆某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编号:20200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查询告知书》,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00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查询告知书》。
申请人称:1.申请人当面递交材料,被申请人未提示补正,明显不作为。2.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3.被申请人不予查询是阻挠行为。4.被申请人运用条例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文书一页;2.昆山市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局查询函的复函;3.关于身份证明与常住人口信息问题情况说明;4.(2020)苏律惩字第2号《处分决定书》;5.昆住建访〔2020〕20号《关于陆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6.编号:20200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查询告知书》等。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既不是某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利害关系人证明资料。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查询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非所查询不动产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且即便是利害关系人,依法也无权查询内档资料。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昆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2013)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132号、133号公证书;4.(2014)昆民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书》;5.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单;6.中国建设银行特殊业务申请书;7. 编号:20200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查询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查询目的为“查询某房屋内档”,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013)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132号、133号公证书;(2014)昆民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单;中国建设银行特殊业务申请书等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编号:20200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查询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上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申请查询的主体或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查询。具体情况如下:你不是所申请查询不动产的权利人,且根据你所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你是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另外,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即便是该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也只能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无权申请查询内档材料。”告知书于2020年8月2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文书一页;2.昆山市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局查询函的复函;3.关于身份证明与常住人口信息问题情况说明;4.(2020)苏律惩字第2号《处分决定书》;5.昆住建访〔2020〕20号《关于陆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6.编号:20200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查询告知书》;7.昆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9.(2013)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132号、133号公证书;10.(2014)昆民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书》;11.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单;12.中国建设银行特殊业务申请书;13. 编号:20200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查询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不是某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也不符合可以申请查询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条件。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查询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查询告知书》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0200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查询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