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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1-12-09 10:30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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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公安局。

住所:昆山市前进东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施伟华,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昆公(城中)强戒决字〔2020〕3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2021年1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0年7月2日从某强制隔离戒毒所期满回来,7月19日社区通知统一发检。7月27日至城中派出所尿检,结果为阴性。7月29日至城中派出所,被告知头发里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但本人并未吸毒。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申请人情况说明等。

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板检测结果呈阴性,对其毛发经实验室检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能够说明申请人在被查获前的一段时期,数次摄入甲基苯丙胺。毒物在人体毛发中代谢速度较体液要慢,故现场检测尿液呈阴性,实验室检测毛发呈阳性,符合客观规律。申请人虽拒不供认吸毒,且辩解或存在被动误吸情形,但一次被动误吸的情形下,毛发中检测不出毒物成分。被申请人责令强制隔离戒毒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又被查吸毒,符合应当责令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3份;2.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3.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4.受案登记表;5.抓获经过;6.询问笔录4份;7.检查证;8.检查笔录;9.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及送达回执;10.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送达回执;11.提取毛发录音录像;12.现场检测报告书及送达回执;1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5.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16.呈请检查报告书;17.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18.呈请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告书;19.呈请强制隔离戒毒报告书;20.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1.申请人居住小区情况说明;22.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3.社区康复决定书;24.公民户籍登记信息项目更改(正)申请表2份;25.更正申请书;26.人员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接到匿名举报称在某地有人吸毒。被申请人至现场,发现申请人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当日被申请人受案调查,并提取申请人毛发送检。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有限公司根据《毛发中15种毒品及代谢物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验方式》对申请人毛发进行检测,鉴定意见为“所送头发距根部0.1cm段中检出甲基苯丙胺”。2020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甲基安非他明现场检测,尿检结果呈阴性。同日,被申请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意见》,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吸毒事实及情节,对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不提出陈述申辩。2020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昆公(城中)行罚决字〔2020〕6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送达申请人。2020年8月10日,因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误,被申请人作出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变更申请人身份信息,并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拟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因申请人拒绝签字,由承办民警记录在案。2020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贰年(自2020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2日止),因申请人拒绝签字,由承办民警记录在案,视为送达。

另查明,申请人2012年因吸毒被昆山长江派出所抓获,被行政处罚后被强制隔离戒毒贰年(自2012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1日止)。2018年因吸毒被昆山同心派出所抓获,被行政处罚后被强制隔离戒毒贰年(自2018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2日止)。因申请人戒毒情况良好,2020年6月17日决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壹个月,并决定责令申请人接受社区康复叁年(自2020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2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3份;2.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3.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4.受案登记表;5.抓获经过;6.询问笔录4份;7.检查证;8.检查笔录;9.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及送达回执;10.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送达回执;11.提取毛发录音录像;12.现场检测报告书及送达回执;1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5.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16.呈请检查报告书;17.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18.呈请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告书;19.呈请强制隔离戒毒报告书;20.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1.申请人居住小区情况说明;22.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3.社区康复决定书;24.公民户籍登记信息项目更改(正)申请表2份;25.更正申请书;26.人员信息;27.申请人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九条规定,毛发样本中甲基苯丙胺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2纳克/毫克。实际检测含量值在阈值以上的,认定检测结果为阳性。第十条规定,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毛发中15种毒品及代谢物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验方式》规定,甲基苯丙胺及代谢物的检出限为0.2纳克/毫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除本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取申请人毛发送检,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相关检测方法在申请人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即检测结果为阳性,表明申请人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内摄入过毒品。申请人吸毒的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吸毒成瘾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尿检结果为阴性,但其毛发鉴定结果为阳性。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不存在吸毒的行为。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吸毒行为及情节,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贰年的行政强制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因申请人拒绝签字,由办案人民警察注明,视为送达,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昆公(城中)强戒决字〔2020〕3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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