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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不服市住建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1-12-09 10:54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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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陆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昆山市同丰西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局长。

申请人陆某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昆住建访〔2020〕20号《关于陆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2020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查处在本案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并督促被申请人加强业务能力,规范工作方式。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调查职责。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登记表》;2.《受理告知书》;3.昆住建访〔2020〕20号《关于陆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4.承诺书;5.(2020)苏律惩字第2号《处分决定书》《答复函》等。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所申请的信访答复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2.信访答复意见不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3.关于案涉房产转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属房屋登记类行政纠纷,与信访处理决定应予区分。根据被申请人调查情况,尚未发现案涉登记业务存在违法情形。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执;2.昆住建访〔2020〕20号《关于陆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执;3.昆建不罚字〔2020〕第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及送达回执;4.昆住建〔2020〕290号《关于5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情况的通报》及公示;5.投诉书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5日,申请人到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反映昆山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违规操作问题,要求调查核实中介的违规行为。2020年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载明“……您近日走访我局房产交易中心反映某公司违规操作问题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在60天内出具处理意见。……”2020年9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昆住建访〔2020〕20号《关于陆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书》于2020年9月1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根据职能作出昆建不罚字〔2020〕第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登记表》;2.《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执;3.昆住建访〔2020〕20号《关于陆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执;4.承诺书;5.(2020)苏律惩字第2号《处分决定书》《答复函》;6.昆建不罚字〔2020〕第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及送达回执;7.昆住建〔2020〕290号《关于5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情况的通报》及公示;8.投诉书等。

本机关认为:《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对某公司作出了调查处理,并通过信访答复的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昆住建访〔2020〕20号《关于陆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处理答复见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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