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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不服昆山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3-12-01 13:25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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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黎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公安局。

住所:昆山市前进东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施伟华,局长。

申请人黎某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公安局于2023年8月2日作出的昆公(青阳)不罚决字字〔2023〕159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昆公(青阳)不罚决字字〔2023〕159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不存在公然侮辱马某某的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黎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称: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3.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黎某在第三人的面前,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的情况下对马某某进行辱骂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侮辱。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受案登记表;3受案回执;4.抓获经过;5.传唤证;6.询问笔录8份;7.接受马某某证据(含视听资料、病历及医疗收费明细);8.权利义务告知书3份;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0.复核记录及结果告知;11.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12.治安调解协议书;13.送达回执;14.各类报告书3份;15.身份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6日15时,马某某自行来到被申请人下属青阳派出所报警称,2023年4月3日11时至2023年4月3日12时,在某某小区某栋1101室门口被申请人公然侮辱。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并向申请人送达受案回执。经被申请人查明,2023年4月3日上午,申请人与马某某在某某小区某栋1101室门口处发生口角。马某某在接受调查时称申请人辱骂他是垃圾。申请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陈述其与马某某争执时所说的“垃圾”意指小区草坪像垃圾,而非辱骂马某某。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接受马某某提交的监控资料。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对案件进行延期。2023年8月2日,被申请人接受马某某提交的病例及医疗收费明细。同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与马某某调解,未调解成功,申请人与马某某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2023年8月2日,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并提出陈述及申辩,称“我没有骂他,说垃圾两个字是说小区草坪像垃圾,后面我还想继续说的,想想跟这种人扯不清,加上他们也劝我,所以后面我就没说了,我没有骂他,他自己要对号入座我阻止不了”。同日,被申请人对案件进行复核,认为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不予采纳,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昆公(青阳)不罚决字字〔2023〕159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23年4月3日,申请人在昆山市开发区某某小区某栋1101室门口处公然侮辱马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马某某及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民警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宣读并将该情况予以记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受案登记表;3受案回执;4.抓获经过;5.传唤证;6.询问笔录8份;7.接受马某某证据(含视听资料、病历及医疗收费明细);8.权利义务告知书3份;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0.复核记录及结果告知;11.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12.治安调解协议书;13.送达回执;14.各类报告书3份;15.身份信息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在昆山市开发区某某小区某栋1101室门口处公然侮辱马某某,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提出其未公然侮辱马某某,于法无据。被申请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昆公(青阳)不罚决字字〔2023〕159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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